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210號上 訴 人 中華民國弱勢家庭自助協會法定代理人 江冠南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被 上訴 人 陳秋敏
陳聰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被 上訴 人 陳美秀上而當事人間給付慰助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1年9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