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361號上 訴 人 陳茂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謀信等3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111年5月31日111年度訴字第13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