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413號上 訴 人 賴昭鈺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視同上訴人 賴炳煌訴訟代理人 李瑞仁律師被 上訴人 石馨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勝訴,雖僅原審被告賴昭鈺提起上訴,因同案被告賴炳煌係本件信託契約之一方,自須合一確定,故賴昭鈺之上訴效力及於賴炳煌,且上訴裁判費後亦係由賴炳煌所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將賴炳煌併列為視同上訴人(合稱上訴人2人),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壹、被上訴人主張:賴昭鈺於109年8月間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同年12月26日還款、利息16萬元,而開立面額300萬元、票號CR0000000、到期日109年12月26日支票予伊。伊依約預扣利息後,已分別匯款200萬元、84萬元至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遽其未依約還款,伊乃將該票提示,卻存款不足跳票,伊將票領回後請求其還款,其當場立據保證於110年1月15日前清償,並另開同額票號WG0000000、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以擔保,惟仍未依約還款,伊遂將系爭本票聲請原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05號裁定,其提起抗告,經裁定駁回確定,嗣經伊數次催討,仍有145萬元尚未清償。其為免遭強制執行,乃於伊聲請本票裁定後之110年3月9日,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信託移轉登記予賴炳煌(下稱系爭信託登記),減少其名下積極財產,致伊無從受償,有害伊債權,且其財產不足清償伊欠債。爰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及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信託登記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塗銷其登記而回復為賴昭鈺所有等語。
貳、上訴人方面
一、賴昭玉稱:不否認尚欠被上訴人145萬元借款未還,但伊另欠賴炳煌借款,為此已將系爭房地設定抵押權予賴炳煌,並應其要求而辦理系爭信託登記,未與之通謀等詞。
二、賴炳煌則要以:賴昭鈺確有向伊借貸共660萬元,因無力償還,乃辦理抵押權設定及系爭信託登記。且賴昭鈺另有其他資產足供被上訴人債權之滿足,與得訴請撤銷系爭信託登記要件未合等等,資為抗辯。
參、原審法院審理後,斟酌兩造之主張及攻防結果,認系爭不動產設定系爭信託登記,致賴昭鈺陷於無資力,害及被上訴人債權,其訴請撤銷上訴人間系爭信託債權及物權行為,並塗銷該信託登記及回復為賴昭鈺所有,為有理由,而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2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肆、本院之判斷:
一、下列事項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一)賴昭鈺於109年8月間向被上訴人借款300萬元,約定同年12月26日清償、利息預扣16萬元,並簽發上開支票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已於同年月24、25日分別匯款200萬元、84萬元至賴昭鈺上開帳戶(沙補卷25、27頁)。
(二)被上訴人兩次提示兌現系爭支票,均因賴昭鈺帳戶存款不足遭退票(沙補卷29、31頁)。
(三)賴昭鈺於110年1月8日簽發系爭借據、本票予被上訴人,載明:「茲因向被上訴人借款300萬元正,雙方約定110年1月15日前全數清償借款。同日開立同額本票壹張,清償時連同本據及支票返還」(沙補卷33、35頁)。
(四)被上訴人將系爭本票持向聲請原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經原法院於110年2月1日以110年度司票字第605號准予裁定;上訴人2人於該裁定抗告中之同年3月9日將系爭房地辦理系爭信託登記予賴炳煌,原因發生日為同年月4日(沙補卷37、93至102頁)。
(五)系爭房地先於108年4月10日分別設定予權利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保債權794萬元、761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又於109年5月13日分別設定予權利人賴炳煌、訴外人王正源、林慧柔、林素月擔保債權350萬元各1∕4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再於110年3月9日分別設定予權利人賴炳煌、王正源、林慧柔擔保債權630萬元各1∕3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原審沙補卷69至77頁)。
(六)賴昭鈺現尚欠被上訴人145萬元借款未清償(本院卷35、188頁)。
二、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等於伊提起系爭本票裁定後,為系爭信託登記,有損伊債權,請求撤銷及回復原登記等語。上訴人則稱系爭信託登記非虛,視同上訴人並補稱上訴人另有資力足以清償上訴人債權等詞置辯。是本件兩造之所爭,主要在於上訴人是否另有其他資產足供清償所欠上訴人借款?被上訴人依前揭規定,請求撤銷系爭信託記之債權及物權行為,並塗銷其登記後,回復為賴昭鈺所有,有無理由?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信託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照其立法目的係為防止委託人藉成立信託脫產,害及其債權人之權益,參考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於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之權利,不以委託人於行為時明知並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委託人之債權人即得聲請法院撤銷該信託行為。是否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則以信託行為時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7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按委託人之財產為其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撤銷權係以保障全體債權人之利益為目的,非為確保特定債權而設,倘委託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所為之信託行為,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而使成立在前之債權不能獲得清償,該債權人方得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行使撤銷權(同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6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被上訴人主張賴昭鈺尚欠其借款145萬元未償,為上訴人2人所未爭執;且查上訴人2人乃於被上訴人聲請系爭本票裁定後,始於110年3月9日辦理系爭信託登記,亦為兩造無所爭,均如前述,此舉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而言,原則上將對債權人就所信託財產之執行造成妨害,並使信託財產脫離債務人賴昭鈺資產之列,以債務人之資產乃係全體債權人債權之總擔保的性質而言,難謂未有害於被上訴人系爭借款債權受償之虞。是被上訴人為此請求撤銷該信託登記,即非無的。
五、上訴人2人雖以賴昭鈺尚非無清償被上訴人之力云云。然本院依賴炳煌聲請,調取賴昭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提繳累計金額、有價證券、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等件(另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覆該會無所聲請調查資料,本院卷79至177頁),無論以110年3月5日、9日抑111年10月5日之現值(詳見附表統計),均與被上訴人對賴昭鈺之系爭債權145萬元,相去甚遠,縱以所查賴昭鈺109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限閱卷)所示,其該年度之財產總額亦僅值356,560元(110年度資料與109年相同),皆顯不敷被上訴人債權之滿足。此外,未見上訴人2人就賴昭鈺另有其他資力之舉證,且衡情,倘賴昭鈺確尚有餘力,大可逕以之清償其債,或直接表明其財產為何,何需空口爭執。上訴人2人此點所辯,要無可為採。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前揭規定,請求撤銷上訴人2人間系爭信託登記之債權與物權行為,且塗銷該信託登記後,回復登記為賴昭鈺名下,為屬有據,應予准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2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另本件雖僅由賴昭鈺上訴,然係由賴炳煌繳納上訴裁判費,是命本件上訴費由上訴人2共同負擔,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涂秀玲法 官 葛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湘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附表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本院卷81頁)提繳年資 提繳累計 提繳收益 累計金額 3月 3,221元 380元 3,601元有價證券明細(資料日期110年3月5日)證券名稱 股數 單價 金額 (四捨五入) 本院卷頁數 合庫金 1,541 20.15元 31,051元 105頁 合正 159 5.93元 943元 105頁 中日 (已下市) 70 10元 700元 105頁 台聯電 15 50.3元 755元 105頁 工礦 (已下市) 3 10元 30元 105頁 長億實業 (未上市) 364 10元 3,640元 105頁 光寶科 425 58.4元 24,820元 111頁 環泥 123 21.8元 2,681元 111頁 名軒 91 18.2元 1,656元 111頁 台聯電 509 50.3元 25,603元 111頁 合庫金 3,450 20.15元 69,518元 111頁 合計 161,397元有價證券明細(資料日期110年3月9日)證券名稱 股數 單價 金額 (四捨五入) 本院卷頁數 合庫金 1,541 20.3元 31,282元 107頁 合正 159 5.94元 944元 107頁 中日 (已下市) 70 10元 700元 107頁 台聯電 15 50元 750元 107頁 工礦 (已下市) 3 10元 30元 107頁 長億實業 (未上市) 364 10元 3,640元 107頁 光寶科 425 57.2元 24,310元 112頁 環泥 123 22.1元 2,718元 112頁 名軒 91 18.45元 1,679元 112頁 台聯電 509 50元 25,450元 112頁 合庫金 3,450 20.3元 70,035元 112頁 合計 161,538元有價證券明細(資料日期110年10月5日)證券名稱 股數 單價 金額 (四捨五入) 本院卷頁數 合正 159 5.88元 935元 109頁 中日 (已下市) 70 10元 700元 109頁 台聯電 13 51.8元 673元 109頁 工礦 (已下市) 3 10元 30元 109頁 長億實業 (未上市) 364 10元 3,640元 109頁 台聯電 1 51.8元 52元 113頁 合庫金 90 25.7元 2,313元 113頁 環泥 123 20.45元 2,515元 113頁 合庫金 3,000 25.7元 77,100元 113頁 合計 87,958元保單價值保險公司 保單名稱 110年3月5日保單價值 110年3月9日保單價值 111年10月7日保單價值 本院卷頁數 台灣人壽 萬象終身壽險丙型 36,024元 36,303元 28,256元 129頁 元大人壽 祝扶年年失能照護終身保險 39,617元 39,626元 0元 145頁 南山人壽 金美滿還本終身保險 0元 0元 0元 155頁 南山人壽 鴻利年年2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0元 0元 0元 155頁 新光人壽 新防癌終身壽險 10,128元 10,074元 無資料 167頁 遠雄人壽 162,822元 162,822元 無資料 173頁 富邦人壽 金富貴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34,558元 34,562元 無資料 177頁 合計 283,149元 283,387元 28,256元賴昭鈺上開財產資料合計110年3月5日:448,147元110年3月9日:448,526元111年10月5日:119,8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