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506號上 訴 人 林玉枝被 上訴 人 蘇秋琴
廖茂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㈠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蘇秋琴逾新臺幣6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㈡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廖茂榮逾新臺幣5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㈠、㈡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30%,由被上訴人蘇秋琴負擔16%,餘由被上訴人廖茂榮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為被上訴人蘇秋琴在彰化縣○○市○○路00號開設○○美容美體店之附近鄰居,被上訴人廖茂榮則為蘇秋琴之友人。詎上訴人僅因與廖茂榮有傷害告訴嫌隙,竟先後於如附表一、二欄所示時地,口述如附表一、二欄所示言詞(下稱系爭言詞),指摘或侮辱被上訴人,致被上訴人名譽受損,及精神感到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分別給付蘇秋琴新臺幣(下同)12萬元、廖茂榮25萬元,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0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以下分稱12萬元本息、25萬元本息;被上訴人於原審各請求上訴人給付蘇秋琴、廖茂榮每人50萬元本息,原審判命上訴人各給付蘇秋琴12萬元本息、廖茂榮25萬元本息;僅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均未就其餘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業已確定而未繫屬於本院,下不贅敘】。
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曾遭被上訴人以「瘋女人」或「討客兄」等語辱駡,且因遭廖茂榮毆打與停車等糾葛,始對被上訴人口述系爭言詞。惟系爭言詞僅屬意見陳述,未在公開場所為之,難認屬故意侵權行為。縱認上訴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上訴人請求賠償金額過高,非上訴人所能負擔,應予酌減等語,資為抗辯。
三、兩造之聲明:㈠上訴人之上訴聲明:
⒈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㈡被上訴人之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上訴人為蘇秋琴在彰化縣○○市○○路00號開設○○美容美體店之附近鄰居,廖茂榮則為蘇秋琴之友人。
㈡上訴人曾於附表一、二欄所示時地,對被上訴人口述系爭言詞(見原審卷第87-88頁) 。
㈢上訴人因口述系爭言詞,涉犯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刑事 法
院判決有罪確定(刑事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348號、111年度偵字第456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81號,下稱刑案;見原審卷第11-27頁)。
五、兩造爭執事項:㈠上訴人口述系爭言詞,是否構成侵權行為?㈡蘇秋琴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請求上訴人應給付12萬元本息,有無理由?㈢廖茂榮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請求上訴人應給付25萬元本息,有無理由?
六、本院之判斷:㈠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⒈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曾對其等口述系爭言詞等情,為上訴人
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第㈡項),且有刑案勘驗筆錄、現場照片、錄影翻拍照片等附於刑案卷宗可稽(見原審卷第11-27頁);又上訴人亦因口述系爭言詞,經刑事法院以誹謗罪、公然侮辱罪判刑確定(見兩造不爭執事項第㈢項),復經本院調取刑案卷宗,查明屬實,自堪信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⒉上訴人雖抗辯系爭言詞不構成故意侵權行為,惟上訴人於附
表一編號1、3及附表二編號1、2、4、5、7、8所示時間,對被上訴人辱罵「三八琴」、「不要臉」(蘇秋琴部分)、「不要臉」、「你這種人很夭壽、跟你在一起的人都很衰」(廖茂榮部分)等語,其行為地在○○美容美體店外、彰化縣○○市○○路00號騎樓,均屬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聽聞之場所,自符合公然要件;又「三八琴」、「不要臉」、「你這種人很夭壽、跟你在一起的人都很衰」等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俱屬使人難堪為目的之言語,隱含貶低、鄙視、不屑、輕蔑之意,係屬侮辱污衊性之言語,依一般社會通念,已足以貶損被上訴人名譽及人格之社會評價,且客觀上已足使被上訴人感到難堪與屈辱,顯然係出於侮辱之意甚明。是上訴人確有故意貶損被上訴人人格之惡意,應無疑義。
⒊上訴人口述如附表一編號1-3欄所示言詞,指摘蘇秋琴沒離
婚就與人同居、討客兄、叫春大聲、眾人騎的、房子不能租是蘇秋琴說的;又上訴人口述如附表二編號1-8欄所示言詞,指摘廖茂榮「罵我『瘋女人』、『討客兄』」、「椅子不給他坐,還要打我」、「別人的車位,也去叫00巷的人來停,不給腳踏車店的停,怎麼那麼囂張(掰)」、「不給人家租厝,還罵人肖豬哥」、「他今天來這裏給你錄音,要叫你去作證...,不要被他利用了,這種人喔,專門在利用別人的」等言詞,在客觀上皆屬負面評價,依一般社會通念,亦足以毀損或貶抑被上訴人之人格與名譽,應無疑義。
⒋至於上訴人所述系爭言詞,縱然部分真實,惟核其內容,僅
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無從肯認僅屬意見陳述,故應無權利行使之阻卻違法事由存在。
⒌從而,上訴人所述系爭言詞,俱屬故意侵權行為,應堪認定。
㈡損害賠償部分: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口述系爭言詞,藉以貶損被上訴人之人格,自屬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被上訴人本於前開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即非財產上之損害,俱無不合,應予准許。
⒉次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先例參照)。查上訴人學歷為國小肄業,先前從事裁縫業,目前未就業,每月以老人年金萬餘元為生,名下有存款(110年利息所得1萬2,541元)、汽車等財產;蘇秋琴學歷為高中畢業,從事美容業兼賣成衣,月入萬餘元;廖茂榮學歷為小學畢業,原為製鞋業負責人,現已退休,名下有投資、不動產與汽車(109年財產價值1,421萬7,270元、110年股利與利息所得共12萬1,770元)等財產,以上業經兩造分別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76-77頁),且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7-66頁)。爰斟酌上訴人加害程度、被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及兩造之學經歷、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因認被上訴人各得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蘇秋琴以6萬元,廖茂榮則以5萬元,始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各給付蘇秋琴6萬元、廖茂榮5萬元,及均自110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審就超過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 國 精
法 官 林 筱 涵法 官 陳 正 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口述言詞 備註 1 民國110年5月4日中午12時44分許 ○○美容美體店門口外 對蘇秋琴稱:「不要臉,誰比較會討客兄,沒離婚就討客兄」等語 2 110年5月18日下午5時許 彰化縣○○市○○路00號騎樓 對蘇秋琴稱:「沒跟尪離婚,就來這邊跟人家同居,含你就第三個了啊(蘇秋琴)....死尪再嫁的(意指林玉枝),阿那是沒離婚討客兄(指蘇秋琴)」等語。 與如附表二編號6同一時地之行為 3 110年8月24日白天某時 彰化縣○○市○○路00號騎樓 指摘蘇秋琴:「00號的,人家貼廣告要來租屋,三八琴的,琴ㄟ就是三八琴的,說老闆很豬哥」、「阿琴若在叫春,從這到○○路都有聽到」、「阿你昨天跟我嗆說,哪一個去說厝不能租,你那個蘇阿秋琴說的」、「她尪沒在落衰,做烏龜,袂見笑,眾人騎的」等語 與如附表二編號8為同一時地之行為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地點 口述言語 備註 1 110年4月10日晚間7時55分許 ○○美容美體店門口外 指摘廖茂榮:「去對面打我,還罵我討客兄,很惡質」、「說我討客兄,你們那個廖茂榮,說我討客兄」、「我椅子不給他坐也不行,做人這麼不要臉,椅子我的不給他坐,還要打我」、「以前那個別人的車位,也去叫00巷的人來這停,不給鐵馬店的人放,在那囂掰」等語 2 110年4月13日晚間9時3分許 ○○美容美體店門口外 指摘廖茂榮:「都罵我討客兄、瘋女人…你們那個毋成…,廖茂榮」、「說我去討客兄、瘋女人、說我嫁兩次尪」、「廖茂榮啊,廖茂榮說的,說的人會死啦」、「我的椅子不給他坐罵我瘋女人」、「不要臉」等語 3 110年5月3日下午4時38分許 ○○美容美體店門口外 對廖茂榮指摘:「罵我瘋女人」、「那個車位甘你們的,不給人家放...叫00巷的,叫摩托車店,鐵馬店故意不給人放,叫00巷來放,那甘你們的?你來這裡當土匪」、「叫的人齁死好否?」等語。 4 110年5月3日下午5時4分許 ○○美容美體店門口外 對廖茂榮指摘:「跟我坐我的椅子,還爭說沒有,坐完有沒有爛屁股?」、「不要臉」、兄,瘋女人」、「說的人死」、「不要臉,你坐我的椅子還說沒有」、「一台車要放這,不給人家放,說罵人肖豬哥,有夠不要臉」等語 5 110年5月3日下午5時58分許 ○○美容美體店門口外 對廖茂榮指摘:「他在那邊罵我討客兄,瘋女人,沒離婚就來這討客兄」、「如果有他出去被車撞死」、「很不要臉」、「你說了你會嘴爛」、「做的人呼死」、「人家來這租厝,叫人家不要租,說人家肖豬哥」、「你若有說,出去讓車撞死」等語 6 110年5月18日下午5時許 彰化縣○○市○○路00號騎樓 指摘廖茂榮:「他今天來這裡給你錄音,要叫你去作證,你講話要注意點,不要被他利用了,這種人喔,專門在利用別人的」、「罵人瘋女人,嫁兩次尪」等語 與如附表一編號2為同一時地之行為 7 110年7月1日晚間7時許 彰化縣○○市○○路00號騎樓 對廖茂榮指摘:「在這裡打我,若有打我,你手段成四截沒關係」、「你還不起來,你故意要跟我凌虐,我後面站了10多分了,你還不起來,結果起來了,不甘願,從後面撞我的腳受傷,我的腰被你打了一下,…你就是故意要給我凌虐的」、「啊你若坐我的椅子肯還我,給你屁股生膿生到頭殼上去」、「你沒打我我會去告你?」、「我就是被你冤枉,你有辦法去給證人買掉」、「我是覺得你這種人很夭壽,跟你在一起的人都很衰」等語 8 110年8月24日白天某時 彰化縣○○市○○路00號騎樓 對廖茂榮指摘:「死不要臉」、「一次、兩次、又倒一次三次,有錢不就去租一間車庫」、「我還沒去,你就死了啦」、「你連今晚都活不過啦,…被車撞死」、「你笑人離婚嫁兩次尪、瘋女人」等語 與如附表一編號3為同一時地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