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上更一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上 訴 人 王玉梅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複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被上訴人 林麗環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複代理人 張彩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因有如附件所列事實尚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憲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強制換頁==========附件:

一、依據本件全辯論意旨,被上訴人似未參與羅○○與○○公司間就系爭土地買賣契約之簽訂,另於前揭買賣契約簽訂前,有關買方願出價購買系爭土地之全部資料,似均由林○○提出,果爾,則被上訴人究竟履行或完成何項居間事務?

二、被上訴人並不爭執曾以○○公司法定代理人王○○之名義與林○○簽署107年12月26日之「土地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並於翌日特地前往會計師處蓋用○○公司之大小章,且稱乃應林○○要求簽署,目的係為供買家確認上訴人確實要出售系爭土地,俾買家決定是否以每坪14萬5千元之價格下斡旋金等情,惟上訴人辯稱:因不懂法律而「誤寫」成賣方即○○公司的仲介云云,果係「誤寫」,則正確之內容究應如何記載?

三、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每坪14萬5千元係買方之出價,買方是由精銳建設公司經理即訴外人江○○與林○○接洽系爭土地之買賣事宜,嗣並出面參與簽訂系爭土地買賣契約,且被證2面額1000萬元支票係由江○○交付林○○供斡旋金之用等情,被上訴人就江○○與林俊成接洽經過及系爭土地簽約情形均陳稱不知情,則關於上開上訴人所主張之相關事實自應由上訴人舉證證明之。宜由上訴人具狀陳明是否聲請訊問證人江○○,俾釐清林○○於系爭土地買賣中究竟係何方之仲介。

四、請兩造訴訟代理人於10內分別就上開事項具狀陳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