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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上更一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更一字第44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温美棋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

莊慶洲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王苡斯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家和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蘇泰瑞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律師複代理 人 黃柏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履約保證金專戶債權歸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⑴兩造應查報於106年7月6日至温美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提領之65萬元,是否於同日將其中30萬元存入蘇泰瑞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及將其中25萬1,000元轉帳至蘇泰瑞台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帳戶,並提出相關資料說明;⑵兩造應查報蘇泰瑞合作金庫建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合作金庫中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是由何人使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法 官 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