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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上更一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更一字第49號上 訴 人 徐振基

徐仁興邱肇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玉清宮財團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魏俊傑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10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唐敏寶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