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更一字第49號異 議 人 徐振基 住苗栗縣○○市○○路000巷00號
徐仁興邱肇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玉清宮財團間請求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01條僅係就參與辯論之人,認審判長關於指揮訴訟之裁定,或審判長及陪席法官之發問或曉諭為違法,所設之異議為規定。本件異議人以其於民國113年3月29日、9月13日具狀聲請續開準備程序以整理爭點、調查證據,惟受命法官竟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01條聲明異議,請求再整理爭點及調查證據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55頁)。並非就審判長指揮訴訟之裁定,或審判長及陪席法官之發問或曉諭程序為異議,其依上開規定提出異議,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國聖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