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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上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279號上 訴 人 顏若乘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被上訴人 仁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台勝訴訟代理人 陳伯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等事件,因上訴人具狀表明願接受協商調解,故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由受命法官於民國112年3月20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第28-1法庭另行調解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法 官 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