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1年度上字第219號上 訴 人 張聰云被上訴人 陳彭新妹
梁大寶吳永利吳宜翰吳宜學李建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民事判決先例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000地號土地)為袋地,有通行分屬被上訴人所有之坐落同段000、000、000、000、00
0、000等地號土地(各土地所有人詳如附表所示,下合稱系爭土地)中,如臺中市○○地政事務所民國111年1月1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編號A、B、C、D、E、F、G部分所示土地(面積分別為2.41平方公尺、10.51平方公尺、1
1.05平方公尺、20.43平方公尺、13.50平方公尺、6.28平方公尺、62.35平方公尺,合計面積126.53平方公尺)之必要,惟此遭被上訴人所否認,則就上訴人得否通行附圖所示A至G部分土地,其主觀上所認之法律地位,確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應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二、被上訴人吳宜翰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伊所有之000地號土地與分屬被上訴人所有之系爭土地,均自原屬訴外人曾素榮所有之臺中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原000地號土地)分割而出,000地號土地因而成為袋地,須經由系爭土地以達公路。爰依民法第789條規定,求為確認伊就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A、B、C、D、E、F、G部分有通行權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答辯:㈠被上訴人陳彭新妹、梁大寶、吳永利、吳宜學、李建誠則以
:曾素榮為開發原000地號土地而分割出系爭土地及000地號土地,並將000地號土地作為伊等居住之○○社區之公共設施水塔用地,而有意使000地號土地成為袋地。上訴人明知上情而循拍賣程序取得000地號土地,竟訴請確認就系爭土地有通行權,實屬權利濫用。又上訴人主張通行範圍,均已興建房屋,倘准許上訴人通行,勢必拆除部分建築,侵害伊等之權益甚鉅,並非對周圍地損害最少方法等語,資為抗辯。㈡吳宜翰未於本院言詞辯論到庭,亦未具狀陳述意見。
三、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有如附圖編號A、B、C、D、E、F、G部分所示土地(面積分別為2.41平方公尺、10.51平方公尺、11.05平方公尺、20.43平方公尺、13.50平方公尺、6.28平方公尺、62.35平方公尺,合計面積126.53平方公尺)有通行權。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
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民法第78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另民法第787條第1項所定鄰地通行權,須以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為其要件,而是否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應依其現在使用之方法判斷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民法第787條所定之通行權,係為促進袋地之利用,而令周圍地所有人負容忍通行之義務,為對周圍地所有權所加之限制。故其通行範圍應以使土地(袋地)得為「通常使用」為已足,不得因通行權人個人特殊用途、或道路是否整齊美觀之市容考量,而損及周圍地所有人之利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39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000地號土地與最近之公路即臺中市○○區○○路與同路000巷間
並不相鄰,有地籍圖可稽(見原審卷29頁),且000地號土地四面遭鄰地建物、鐵皮及雜樹叢圈圍,人員無法抵達等情,亦有原審勘驗筆錄可憑(見原審卷109頁),堪認000地號土地係屬袋地。上訴人雖主張其需通行被上訴人所有如附圖所示A至G部分土地以連通○○路000巷,使000地號土地可供其堆置其所有之五金加工用品云云(見本院卷89頁)。然民法第787條所定之通行權係為促進袋地之利用,而令周圍地所有人負容忍通行之義務,為對周圍地所有權所加之限制,其通行範圍應以使土地得為「通常使用」為已足,不得因通行權人個人特殊用途,而損及周圍地所有人之利益。查上訴人曾與○○社區管理委員會就000地號土地成立租賃契約,租期自106年9月6日起至111年9月5日止,供作○○社區公共設施之水塔用地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13號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之和解筆錄可憑(見本院卷125頁),則上訴人藉詞要在000地號土地堆置其個人五金加工用品,顯然違反其與○○社區管理委員會間之租賃契約,且屬個人之特殊用途,自不得因此損及周圍地所有人利益。而被上訴人分別居住於附表所示房屋,有堪驗照片可憑(見原審卷114-116頁),是倘准許上訴人通行附圖所示A至G部分土地,將會拆除附表所示房屋之一部分,且使被上訴人需忍受外人經常性、不定時侵入私有住宅空間,對其等居住寧靜及安全顯有受打擾及侵害之重大不利益,影響其等居住安全甚巨,對照上訴人通行目的僅在於堆置其個人五金加工用品,足認上訴人主張通行附圖所示A至G部分土地,並非最適當且對鄰地損害最少方法,自無通行附圖所示A至G部分土地之必要。㈢上訴人雖又主張:伊已取得000地號土地上水塔事實上處分權
,且該水塔並非必要設施,因無法通行000地號土地,將無法維護、運作該水塔,也無法查抄電表云云。查上訴人雖提出其與訴外人曾素榮於105年9月13日簽立之讓渡同意書一份(見本院卷127頁),欲證明其已自曾素榮取得該水塔之事實上處分權,然依前揭106年9月6日和解筆錄,上訴人已同意該水塔為○○社區管理委員會所有(見本院卷125頁),自不得再以前揭讓渡同意書主張其為該水塔之事實上處分權人,故該水塔之事實上處分權人應為○○社區管理委員會,則該水塔之維護、運作及相關水、電表查抄之義務,應由○○社區管理委員會負責,上訴人主張其因要維護、運作該水塔並查抄水、電表,而有通行附圖所示A至G部分土地之必要云云,自無可採。
㈣從而,上訴人未舉證證明其有通行附圖所示A至G部分土地之
必要性,及該通行方式為最適當且對鄰地損害最少之方法,則其請求確認其對附圖所示A至G部分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云云,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78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確認對被上訴人各自所有如附圖所示A至G部分土地有通行權存在,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吳國聖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王麗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附表(土地坐落均為臺中市○○區○○段)編號 地號 所有權人 面積 (平方公尺) 原告主張通行部分 備註 1 000 陳彭新妹 99.14 附圖編號A 1.重測前○○○段000-00地號土地 2.土地上房屋建號為同段000號 3.編號A為鐵皮屋,面積2.41平方公尺 2 000 梁大寶 124.07 附圖編號B 1.重測前○○○段000-00地號土地 2.土地上房屋建號為同段000號 3.編號B為鐵皮屋,面積10.51平方公尺 3 000 吳永利 126.79 附圖編號C 1.重測前○○○段000-00地號土地 2.土地上房屋建號為同段000號 3.編號C為RC房屋,面積11.05平方公尺 4 000 吳永利 吳宜學 吳宜翰 233.21 附圖編號D 1.重測前○○○段000-00地號土地 2.土地上房屋建號為同段000、000號 3.吳永利應有部分2/20;吳宜學、吳宜翰應有部分各9/20 4.編號D為鐵皮屋,面積20.43平方公尺 5 000 李建誠 150.35 附圖編號E 1.重測前○○○段000-00地號土地 2.土地上房屋建號為同段000號 3.編號E為圍牆內空地,面積13.5平方公尺 6 000 吳永利 286.91 附圖編號F、G 1.重測前○○○段000-00地號土地 2.土地上房屋建號為同段000號 3.編號F為空地,面積6.28平方公尺;編號G為鐵皮屋,面積62.35平方公尺【附圖】臺中市○○地○○○○000○00○0○○000000號複丈成果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