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1年度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 柯伯翰被 上訴 人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訴訟代理人 吳佳益被 上訴 人 羅文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甲○○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甲○○負擔7%,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㈠被上訴人甲○○於民國108年2月1日將訴外人000、000先後於10
7年12月24日、於108年2月1日錄得有上訴人影像及聲音之影片2段(下分稱系爭000影片、系爭000影片,合稱系爭影片)上傳至網路臉書爆料公社,而系爭000影片2分5秒處有上訴人之姓氏及住址,系爭影片亦有上訴人之聲紋,均屬上訴人之個人資料,甲○○將系爭影片上傳至網路臉書爆料公社,係故意或過失揭露上訴人之個人資料,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規定,且侵害上訴人之名譽、隱私、肖像、聲音等人格法益;另甲○○於附表所示貼文(下稱系爭貼文)留言中,以「噁男」、「怪叔叔」、「欺善怕惡」等文字公然侮辱上訴人及傳述足以毀損上訴人名譽之不實事項,已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㈡甲○○復將系爭影片交予被上訴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東森公司,與甲○○合稱被上訴人),再由東森公司剪輯並作成「怪鄰半夜狂按門鈴單親媽嚇壞喊救命」之影片於新聞中播出,並上傳YouTube網路平台及文字報導(下稱系爭報導)供不特定多數人觀看,且在系爭報導中利用旁白、字幕、剪輯等手法,將上訴人指摘成「半夜狂敲門按門鈴」、「怪男半夜敲門,讓單親媽媽嚇到狂喊救命」,東森公司之系爭報導,亦違反個資法之規定。被上訴人所為侵害上訴人之名譽、隱私、肖像、聲音等人格法益害,致上訴人精神上受有重大損害,應賠償上訴人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及個資法第29條之規定,請求甲○○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本息,並將系爭影片刪除,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再予傳播或散布;東森電視給付5萬元本息,並將系爭報導刪除,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再予傳播或散布等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甲○○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⒊東森公司給付上訴人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⒋甲○○應將系爭影片刪除,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再予傳播或散布;東森公司應將系爭報導刪除,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再予傳播或散布。
二、甲○○辯以:伊與上訴人均為臺中市諾貝爾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住戶,伊擔任社區管委會之監委,協助處理上訴人在社區騷擾住戶及製造噪音之問題,上訴人長期在社區製造噪音,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8年度訴字第2005號、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2號判決應賠償伊及其他住戶共45萬元。伊將系爭影片上傳至臉書爆料公社係為透過輿論壓力,讓警政單位重視上訴人騷擾住戶及製造噪音之問題,並促使上訴人收斂自己的行為,以防止系爭社區住戶居家安全、安寧權益之重大危害,及增進社區之公共利益,未逾越合理使用範圍。系爭貼文並未提及上訴人之名字,系爭影片及伊於系爭貼文之留言均與社區安寧等公共事項有關,均屬可受公評之事實或言論等語。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東森公司辯以:東森公司製播系爭報導,係因系爭社區有多位住戶數度反應上訴人製造噪音妨害社區安寧,使鄰居長期不堪其擾,雖經多次反應,上訴人仍不改進,而由受害民眾錄影存證並於爆料公社發文控訴。系爭報導以系爭社區某男子長期製造噪音妨害社區多數民眾居住安寧為題材,並採訪臺中市警察局育才派出所所長就此事件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之裁處,故系爭報導內容自屬與公共利益相關,為可受公評之事,亦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東森公司新聞記者依公開資料、其他媒體及採訪所得內容製播系爭報導,係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實,為適當之評論,亦無揭露上訴人之個人資料,且有將上訴人之畫面加上馬賽克,未違反個資法,亦未侵害上訴人之人格權等語。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及協議簡化爭點如下:㈠不爭執事項:
⒈系爭影片係由甲○○上傳至臉書爆料公社網站;系爭貼文中署名甲○○部分,係甲○○於網頁之留言內容。
⒉系爭報導係由東森公司製作,並上傳至YouTube網站。
⒊上訴人於97年10月,及107年起至109年3月間,因製造噪音
之事由,多次經系爭社區住戶報案而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下稱第二分局)裁處罰鍰,其中上訴人不服處分聲明異議,經臺中地院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之事件有5件。
⒋上訴人於107年2月至108年2月間,因噪音擾鄰,經甲○○及0
00、000等住戶共8人,以上訴人侵害其等之人格法益情節重大為由,對上訴人提起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之民事訴訟,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005號判決上訴人應賠償甲○○等住戶合計45萬元,並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62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確定。
⒌系爭社區107年8月12日107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議題
討論及臨時動議均有關於環境噪音污染,相關證據保全提供司法佐證及共同連署與市府權責單位訴求之決議;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於107年7月24日、11月29日發函通知上訴人促其改善不定時製造樂品及音樂聲響之問題;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於107年6月26日、6月27日、7月23日公告社區住戶噪音影響公共安寧,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辦理、報請主管機關及市府派員處理;系爭社區住戶88人簽署連署書,建請市政府相關權責單位執行公權力協助社區維護安寧;另第二分局函檢送之該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有關系爭社區歷次檢舉上訴人噪音之110報案紀錄顯示,育才派出所自107年8月至109年11月間受理檢舉上訴人住家妨害安寧案件共26件。
㈡爭點:
⒈系爭影片、系爭貼文、系爭報導有無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
譽、隱私、肖像、聲音等人格權?⒉甲○○上傳系爭影片至爆料公社網站,是否為增進公共利益
或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上傳系爭影片、系爭貼文、系爭報導有無違反個資法之規定?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固有明文。又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同法第18條第1 項亦有規定,然按人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以「不法」為要件;而不法性之認定,採法益衡量原則,就被侵害之法益、加害人之權利及社會公益,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倘衡量之結果對加害人之行為不足正當化,其侵害即具有不法性。
另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謂「蒐集」,係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所謂「利用」,則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資法第2條第1款、第3款、第5款、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上訴人於107年起至109年3月間,因製造噪音之事由,多次
經系爭社區住戶報案而遭第二分局裁處罰鍰,上訴人不服處分聲明異議,經臺中地院裁定駁回之事件有5件;上訴人於107年2月至108年2月間,因噪音擾鄰之情事,遭甲○○及000、000等8位住戶訴請賠償,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005號判決上訴人應賠償甲○○等住戶合計45萬元,並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62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確定;又系爭社區曾於107年8月12日107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關於環境噪音污染之決議,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於107年7月24日、11月29日發函通知上訴人促其改善不定時製造聲響之問題;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於107年6月26日、6月27日、7月23日公告社區住戶噪音影響公共安寧,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辦理、報請主管機關及市府派員處理;系爭社區住戶88人簽署連署書,建請市政府相關權責單位執行公權力協助維護系爭社區之安寧;另育才派出所自107年8月至109年11月間受理檢舉上訴人住家妨害安寧案件共26件等情,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足認上訴人確有長期噪音擾鄰之行為,且屢經系爭社區住戶反映仍未改善。
㈢甲○○上傳系爭影片及於系爭貼文留言部分:
⒈系爭000影片之內容為上訴人於107年12月24日凌晨2時許一
般人睡眠時間,持手電筒前往000住處按門鈴吵醒000、又以手電筒照射000,引發000不滿而打電話報警,報警時除自報000住址外,亦提及「372號13樓的柯先生」等語;系爭000影片之內容為上訴人身著帽T(帽戴上)戴口罩在000住家門外之公共走道區域與000對話,對話中000一再表示不認識上訴人,上訴人則稱「認識一下快過年了」,並曾二度伸手,第一次手背一側接觸到000家門、第二次伸手想阻擋拍攝,手伸入000家門内,000見狀即大聲呼救求援並表示馬上報警等情,有原審勘驗筆錄可證(原審卷219-222頁)。上訴人本即因噪音問題與甲○○、000、000等鄰居發生糾紛相處不睦,竟於前述深夜時分持手電筒至000住處按門鈴,並以手電筒強光照射000,衡諸一般常情足認此屬惡意之騷擾行為;另上訴人於000及幼兒單獨在家時,前往按門鈴且聲稱認識一下,復未經允准即伸手至門內等行為,亦足使人主觀感覺遭受不當騷擾並致生恐懼;上訴人上開擾鄰行為數年間持續發生,就同住系爭社區之其他住戶而言,足以引發關於社區及居家安全、安寧維護上之疑慮,甲○○亦為系爭社區之住戶,長期受上訴人製造噪音妨害安寧及其他擾鄰行為之困擾,多次反應於管理委員會、報請警察機關及向市政府陳情等方式處理,均未能獲得有效解決,乃將系爭影片上傳網路及於系爭貼文留言,係為提醒社會大眾關注社區及居家安全與安寧維護之議題、尋求相類事件之處理解決意見、促使有關單位注意,除系爭000影片中關於「進化路」「372號13樓的柯先生」之上訴人聯絡方式部分外(詳如後述),甲○○所為核與社會公益相關,依前述法益衡量原則加以判斷,尚難認有侵害上訴人人格法益之不法性。
⒉系爭影片中雖有上訴人身著帽T戴口罩之影像,並錄有上訴
人之聲音,惟上訴人之面容大部分被衣帽及口罩遮蔽,僅露出眼睛及部分額頭,又上訴人之聲音亦非具特異性,觀看系爭影片之人無法據系爭影片所含之上訴人影像及聲音等內容以特定、識別出上訴人之身分,自難認有侵害上訴人之肖像、聲音等人格權;又系爭影片係上訴人自行至00
0、000家門外之系爭社區公共走道區域,與駱、余二人發生對話,經駱、余二人基於蒐證之目的而錄攝,上訴人於駱、余二人執行錄影時應已知悉其面容聲音被蒐錄存證之事實,是系爭影片(除上訴人聯絡方式部分外)之內容可認為屬於公開場所之活動及具有自行揭露之性質,難認上訴人就此仍具有隱私之合理期待。
⒊甲○○上傳系爭影片及於系爭貼文之留言,並無揭露上訴人
之姓名、年籍,該爆料公社臉書社團之成員於閱覽系爭影片及甲○○之留言後,尚無從因此而對上訴人產生負面之社會評價,即難認有何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情事;況系爭影片之內容均屬真實,而甲○○於系爭貼文留言內容亦係本於系爭影片所涉及人員、拍攝之緣由暨以系爭社區管理委員身分就社區住戶受指涉對象不當干擾事件之親身經歷加以說明,均可認為真實;至甲○○於系爭貼文中所稱「噁男」、「怪叔叔」、「欺善怕惡」等言論,則屬抒發其親身感受而為之陳述,為個人意見表達之範疇,係對於上訴人所為擾鄰行為之批評,該事件之性質既關乎系爭社區多數人之共同利益,與社會公益相關,本屬可受公評之事,且非單純抽象、空泛之侮辱性言詞,即使帶有負面情緒性意見或評論,其用詞遣字及批評內容縱使上訴人感到不快,仍與一般抽象謾罵之言論有別,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
⒋甲○○上傳之系爭000影片,未含有任何可資間接識別上訴人
身分之資料,非屬個資法規範之個人資料,況該影片係000於公開場所中蒐證取得之未與其他上訴人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依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亦不適用個資法;甲○○於系爭貼文之留言,亦未揭露上訴人之姓名、年籍、地址及其他個人資訊,僅有回覆網民系爭社區之名稱及社區之大略位置,雖有其他網民回文中提及上訴人之完整地址資訊,然既非甲○○所為,自難認甲○○上傳系爭000影片及於系爭貼文之留言,有違反個資法之情事。另甲○○自陳會將系爭影片及系爭貼文刪除,並已於111年3月15日當庭操作手機刪除(本院卷118、119頁),經上訴人確認後,其亦稱:於甲○○手機沒有看到系爭影片等語(本院卷119頁),足認甲○○已主動刪除系爭影片,此外,復無證據證明甲○○仍持有或有繼續散布系爭影片之虞,則上訴人猶請求甲○○將系爭影片刪除,及禁止以任何方式傳播或散布系爭影片,即屬無據。
⒌按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
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依前條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之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個資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甲○○上傳至爆料公社之系爭000影片,於2分至2分15秒的聲音內容有000說:「警察你好,我這裡是進化路372 號之2 十一樓,372號13樓住戶柯先生半夜敲我門,現在來吵我家全家起床,我要報警」等語,為甲○○所不爭執(本院卷116頁)。上開「進化路」與「372號13樓住戶柯先生」可認係上訴人之「聯絡方式」,應屬個資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個人資料,該個人資料僅係000為報警之目的而蒐集、使用,而甲○○上傳此部分內容則係個資法第20條所定利用之行為,依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除該項但書各款所列之特定目的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始得利用。甲○○雖辯稱其上傳系爭000影片之目的,係基於社區及居家安全與安寧權益維護之公共利益,屬個資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第4款「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之情形,而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云云,惟該影片錄音中所揭露關於上訴人聯絡方式之個人資料部分,與甲○○所稱上開目的之達成並無正當合理之關聯性,甲○○上傳系爭000影片時,未將上訴人之上開個人資料部分隱匿,自屬不法侵害上訴人之隱私權,且係不當利用上訴人之個人資料,復經爆料公社網友於系爭貼文中留言載明「進化路372號13樓」(原審卷57頁),故甲○○違反個資法第20條第1項本文之行為,已使上訴人之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另於上開地址留言後,網友復於系爭貼文陸續留言「鄉民該去拜訪他一下了」「半夜去把變態家的大門四周用矽力康封起來」「有人有住戶的住址嗎?我想揪團去看看」「第二部影片裡面報警,他有說地址唷,自己聽,蠻清楚的」「進化路」等語(原審卷59、61、65頁),堪認甲○○不當揭露上訴人之聯絡方式,已引發網友表達循址前往上訴人住處實施反制行為之情緒,足使上訴人因感受威脅而精神上受有損害,則上訴人依個資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2項之規定,及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甲○○賠償侵害隱私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核屬有據。
⒍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甲○○非法利用上訴人個人聯絡方式之加害情形及上訴人所受之痛苦程度,上訴人自陳為法學碩士畢業、曾任青少年樂團及國中管樂社指導老師,月收入約3萬元,甲○○自陳為大學藥學系畢業、現為人壽公司保險業務、月收入約10萬元等情(本卷140頁),及參酌原審調閱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原審證物袋),暨兩造之身分、資力等各情,認上訴人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以3萬元為適當,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
㈣東森公司製播系爭報導部分:
⒈系爭報導之內容依序為節錄系爭000影片,輔以字幕「控惡
鄰夜半敲門尖叫」、旁白「女子滿是驚恐的聲音對著門外的男子大吼,因為三更半夜的他竟然敲門說要認識一下」、字幕:「半夜按鈴吵醒人 男鄰居詭異說〞想認識你〞」、旁白:「男子看到被錄影還伸出手,這舉動嚇壞人」、字幕:「單親媽拿手機錄影 男鄰居伸手怒瞪嚇壞她」、旁白:「單親媽大崩潰,半夜喊救命,強烈感受到她的無助,因為她說她已經被男子騷擾長達半年」、字幕:「單親媽崩潰喊救命控怪鄰騷擾長達半年」;節錄系爭000影片,輔以旁白:「男子拿著強光手電筒,半夜兩點按門鈴吵醒另一個住戶,住戶也是氣到受不了,手機錄影蒐證」、字幕:「強光手電筒照鄰居 住戶半夜被吵醒大怒」、旁白:「看到住戶報警,男子馬上走掉,住戶為了蒐證追上去,這才看到男子戴口罩矇面還用外套蓋住頭,就是不想被人拍到臉,似乎是有備而來,這是發生在臺中進化路某棟社區大樓,大概有6名住戶都曾報警被男子騷擾過,大家忍無可忍還上網爆料」、字幕:「社區大樓6人曾報警 男住戶製造噪音擾鄰」;訪談臺中市警察局育才派出所所長000、輔以旁白:「男子在社區裡製造噪音還常半夜敲門狂按門鈴,讓許多住戶頭大,甚至心生恐懼,但警方無奈的說他這樣的行為罰則輕,除非管委會開大會強制要他搬走,否則恐怕難以改善」、字幕:「警無奈!社維法罰則輕 建議管委會強制搬遷」,系爭報導節錄之系爭影片全程男子臉部採模糊處理、說話聲音採變音處理,以「遭控擾鄰男子」稱呼上訴人等情,有原審勘驗筆錄可證(原審卷222至224頁)。
⒉系爭報導中所使用系爭影片內容,係上訴人於系爭社區公
共走道區域之影音資料,且上訴人於系爭報導之影像為穿著帽T並戴口罩,系爭報導並將上訴人臉部採模糊處理、說話聲音採變音處理,復刪除系爭000影片中提及上訴人姓氏及地址之內容,系爭報導中並無任何可與上訴人個人資料相結合之個人資訊,系爭報導之畫面亦無從據以辨識上訴人之臉部特徵及真實聲音,一般閱聽大眾無法由系爭報導即推知行為人係何人及其相關資訊,則系爭報導自無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肖像、聲音及隱私權等人格法益。
⒊又系爭報導節錄系爭影片部分,僅有刪減未有變更,均為
客觀事實呈現,並輔以記者訪談育才派出所所長談話之畫面剪輯而成;系爭報導之字幕及旁白內容亦僅就系爭影片所呈現女住戶對於男子身著帽T戴口罩無故出現住家門口按門鈴,口稱「認識一下」及一度伸出手等行為,感到十分恐懼並尖叫大聲呼喊救命,及男子於凌晨2時多到男住戶家門外按門鈴並持手電筒照射男住戶,引發男住戶不滿報警,記者訪談派出所所長得知之資訊暨系爭社區住戶針對男子製造噪音擾鄰事件報警處理等情形加以說明,核與系爭影片呈現之客觀事實,及上訴人於系爭社區所涉多起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事件之主要部分均屬相符,縱系爭報導內容中關於000為單親媽媽、半夜喊救命等情節,有所誤認,並不影響其主要內容符合事實,並經記者訪談轄區育才派出所所長確認上訴人所涉社維法事件之事,堪認已盡新聞媒體查證義務後始為報導。又系爭報導內容係針對系爭影片所涉事件及上訴人製造噪音等行為,影響系爭社區大多數住戶之居住安全及安寧維護等議題,事涉公共利益,屬可受公評之事,縱系爭報導之字幕、旁白使用之文字用語,雖使上訴人感到不快,然系爭報導之目的係在提醒閱聽大眾注意,藉此增加公眾對類此事件之公共事務之瞭解與防範,應認係出於善意而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發表適當之言論,自無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情事。
⒋系爭報導未揭露任何上訴人之個人資料,且對上訴人之面
貌、聲音採用模糊及變音處理,復未含有可資間接識別上訴人身分之資料,自非屬個資法規範之個人資料,東森公司製播系爭報導並無違反個資法之情事。上訴人依個資法第29條及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東森公司給付5萬元,並將系爭報導刪除,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再予傳播或散布,均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個資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2項之規定,及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甲○○給付上訴人3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合,上訴人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上開應駁回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上訴人請求傳訊證人即育才派出所所長000,以證明000有無接受採訪,惟系爭報導內容已顯示000確有接受採訪(原審卷223頁),則上訴人此部分請求核無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上訴人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金珍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行為人 時 間 貼文及回文內容 1 甲○○ 108年2月1日 再更新一段上個月底凌晨二時點半他去騷擾另一位住戶的影片,以及平常報警時警察來時的狀況 更新我是社區的委員~今天下午這位媽媽LINE我跟我求助,說隔壁狂敲他門,她很害怕!這位男住戶已經不是第一次這樣的行為~而且男住戶可能也因為一直以來媽媽都默默承受,所以更肆無忌憚! 平常除了這樣騷擾外,還會24小時放超大聲音樂,警鈴,女人尖叫聲,電吉他聲音,鼓聲來騷擾其他住戶我們報警無數次了,台中育才派出所員警人人知道這件事,台中市二分局也知道這件事,半年多來只免強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罰他1000元!第一張罰單107年12月底才正式生效~搞了半年罰1000元所以這位媽媽今天終於鼓起勇氣決定面 對,當然我有提醒她應門蒐證時,門內的鎖絕對要扣好,以免發生危險至於這位男住戶為什麼針對這位媽媽?? 真的沒有任何事情發生,她們不過搬來半年就開始被找麻煩了 這一陣子每每發生家暴案件,大家都群起激憤,聲援受害者,但以下這則影片的霸凌騷擾,我們卻無能為力.... 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還有比這更誇張的騷擾行為,只是受害者(一位媽媽,帶著兩位幼童)獨自在家害怕得不敢出門應門。 我們也報警了,而且次數多到記不清了...我自己是管委會委員,也介入處理,但我沒有公權力,只能柔性勸導,只是非但沒有任何效果反而更變本加厲。 難道真的要發生命案了,這個案子才會受到重視嗎?? 2 甲○○ 回覆網民 108年2月1日-2月2日 甲○○ 這位男住戶已經不是第一次這樣的行為~而且男住戶可能也因為一直以來媽媽都默默承受,所以更肆無忌憚! 平常除了這樣騷擾外,還會24小時放超大聲音樂,警鈴,女人尖叫聲,電吉他聲音,鼓聲來騷擾其他住戶 至於這位男住戶為什麼針對這位媽媽??真的沒有任何事情發生,她們不過搬來半年就開始被找麻煩了 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還有比這更誇張的騷擾行為 只能柔性勸導 Jason Chen 鄰居騷擾!?!? 甲○○ 男的住這位媽媽的隔壁 00 我只知道 他一直在喊救命… 我想問你做了什麼事情?讓他會這樣騷擾?沒頭沒尾的 甲○○ 這位媽媽啥事都沒做...就是因為啥事都沒做,讓他以為好欺負~~而欺負人的向來如此,只是最近半年鎖定這位媽媽 00 甲○○ 所以是因為媽媽太正 還是因為看起來好欺負?還是因為太吵人家來反應卻被說騷擾 甲○○ 范剛 我只能猜是好欺負,請看我補充的另兩個影片,他騷擾另一位住戶 000 沒講清楚始末 在那邊一直叫 請說清楚很難嗎? 甲○○ 有想過嗎??如果每天有人狂敲你門,但你又不認識他~一開門他就消失了~能講嗎?? 000 影片只看到一個歇斯底里不講理的媽媽對一個來訪者,po這個是要證明什麼? 甲○○ 這嬤嬤不是歇斯底里,他是驚慌失措~因為這狀況半年了~~又不認識算甚麼來訪者?? 00 這男的到底是誰?? 甲○○ 住隔壁的怪叔叔,根本不認識 000 到底要不要走 這魔音 可以嚇走壞人 也可以嚇到小孩 不要開門直接報警就好咩 甲○○ 報警根本沒用,警察一來他就躲起來,警察才離開他又來,今天這段影片發生在我剛離開這位媽媽,他跟我求救,我上去他們家了解狀況,結果我才離開幾分鐘他又來了 000 也許是樓板聲太大聲吵到樓下樓下只是前來告知 劉云菲 有可能,不然就是小孩跑跳 甲○○ 隔壁,非樓上樓下,而且剛好相反,男的幾乎24小時開很大聲音樂在吵人 000 社區地址在哪? 甲○○ 台中市北區諾貝爾社區 甲○○ 我老婆三年前推著嬰兒車,在電梯門口遇到他,那時候我女兒才三個月,他就誣賴我老婆撞到他,我們因此被告刑事過失傷害罪,民事損害賠償,整整兩年半才結束, 000 這位男子一個人獨居嗎?精神狀況好嗎?應該多管其下,請求協助! 甲○○ 獨居 甲○○ 第二個影片你看錯了,那是他12月底在凌晨兩點半騷擾另一位住戶的影片,所以不是在他家裡,而是在另一位住戶家門口,他狂按人家電鈴和敲門,直到這位被騷擾的住戶全家被吵醒開門為止,當天我也因為這樣被吵醒 00 元瑟我沒變風向啊~你激動什麼?我只是更覺得版主錯最大!不顧媽媽跟小孩安全!讓媽媽被大家罵! 甲○○ Lin Hsuan不好意思這則影片po之前經過媽媽同意 甲○○ Lin Hsuan不,因為電腦跑不動,很難讀完每則訊息,媽媽一直以來隱忍,所以噁男軟土深掘,今天這這麼做反而換來截至目前為止的安寧,而這位噁男不是笨蛋,他知道我在附近,因為我才剛離開這位媽媽家,他就又開始騷擾了 甲○○ Lin Hsuan媽媽跟我求助時,我在門口站了約10分鐘,結果噁男完全不敢出來,顯然他欺善怕惡 甲○○ 史哲(Takashi TE Tsu)郭柔吟(郭圓臉),謝謝妳們的支持,我管這件事,早把自己家人的安危也賠進去了,個人也陷入官司糾纏!!而要在這發文前早料想到會有一堆酸民,,所以不怕!!但有幾位比較可惡,一直用錯誤的猜測言論,在傷害被害人在帶風向,這令我比較心寒 000 進化路000號0樓 000 是諾貝爾大樓嗎? 甲○○ 光今天下午報警好幾次,警察也來但他不開門,且沒任何證據,警察能怎麼辦?媽媽如果不開門面對,他每隔一陣子就來撞門,能怎麼辦? 甲○○ 他的門鈴電線剪掉了,所以按了不會響 000 好像是媽媽的小孩吵到隔壁,隔壁來興師問罪,變成媽媽神經質喊救命 甲○○ 李文冠剛好相反,一直以來都是這男的吵人 000 這是發生在哪裡?高雄嗎?我好像在路上遇過這個人 000 聽地址是台中的諾貝爾華廈喔? 甲○○ 是的,土地公廟對面 3 網民留言 108年2月1日-2月2日 000 死變態找人處理他會不會比較快啊 겨시카 農小布這男的住隔壁!因為報過很多次警,警察一來那男的就龜縮躲回家死不出來,沒事這男的不挑時間不看黃曆一直按門鈴或敲門,所以這媽媽是在蒐證且喴叫引鄰居注意,將來可當證人,以上。 겨시카 黃麥茶這男的住隔壁!因為報過很多次警,警察一來那男的就龜縮躲回家死不出來,沒事這男的不挑時間不看黃曆一直按門鈴或敲門,所以這媽媽是在蒐證且喴叫引鄰居注意,將來可當證人,以上。 000 這家應該被敲門很多次…媽媽才會錄影存證…不然誰會第一次敲門就錄影…尖叫也是要鄰居發現 000 000這男的住隔壁!這男的住隔壁!這男的住隔壁!因為報過很多次警,警察一來那男的就龜縮躲回家死不出來,沒事這男的不挑時間不看黃曆一直按門鈴或敲門,所以這媽媽是在蒐證且喴叫引鄰居注意,將來可當證人,以上。 000 000版主已更新內容…媽媽已經被騷擾半年…才會如此 000 我在台中給我地址我去處理.. 幹馬的... 000 000台中二分局知道也沒用! 需要鄉民正義了 000 Fanny Lee我查到了在那裏了土地公廟旁邊 Fanny Lee 陳俊宏諾貝爾社區 Fanny Lee 陳俊宏剛剛版主出來說了 00 地址在台中北區那邊 000 鄉民該去拜訪他一下了 000 新增影片有講到地址!敬化路? 000 進化路 000 劉冠廷第二個影片被騷擾男住戶有說出地址 000 沒有司法只有私法了!這種變態真的只能私下處理! Tin Din 可憐的媽媽…被怪男盯上然後不斷被騷 擾…這位怪男肯定盯她很久了,知道她屋裡沒有男生…是應不應該建議她交一個男朋友同居。因為單身的獨居女孩子好像特別容易被盯上。而且司法也沒辦法完全的保護她。只能建議女生們無論是單身還是已經有小孩。要單獨一個人住的話,房子的所在地以及整個大環境要非常的謹慎小心的篩選!! 00 有病 00 直接砍他 000 很狂唷,剛肉搜了 000 很想知道他住哪 000 黃耐克影片裡有講(有新增) Ha Chih 把那個男的找出來 把那個男的找出來 把那個男的找出來 米果 半夜去把變態家的大門四周用矽利康封起來 000 靠北這個垃圾住哪裡我要打爆他 西伊歐 打死他 000 深入了解一下這一隻癩蛤蟆是不是精神病 Ring Chen 死變態 00 他媽的垃圾人 000 抓到死角見一次打一次打到他搬家 Han Han Lin 羅先生剛滑了一下那位柯先生電鈴線已經剪掉那請問你們找他怎麼找? 難道就沒有其他辦法可以治他嗎 Han Han Lin 真的 還是要私下處理。 找個不認識的 在監視器沒有拍到的地方嚇阻才有用 000 一把十字弓可以為你解決一切煩惱 000 人渣 人肉搜尋 公佈他的真實面貌 000 有病的變態 000 肉搜他 給他私刑正義 真的很變態欸欸欸欸欸欸欸 Charles Lin 有人有住戶的地址嗎?我想揪團去看看 000 Charles Lin 第二部影片裡面報警,他有說地址唷,自己聽,蠻清楚的 000 強光照的那個影片有說地址 000 Charles Lin 進化路 00 可能需要公布一下地址 Haru Pei 影片中報警時,已有講到住址及姓氏 Edison Chang 剛剛看新聞有看到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