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332號上 訴 人即反訴被告 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張敦德法定代理人 張瑞杰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被上訴人即反 訴原 告 基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經祿被 上訴 人 許林青梅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被 上訴 人 羅得益
張仲雄張榮青張麗玉張淑美張明凱張書明森林皮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秀麗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2年8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