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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上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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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仲雄張榮青張麗玉張淑美張明凱張書明森林皮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秀麗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2年8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