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413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丁金財
劉愛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鈺奇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盧炳松
劉品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士恒律師0000000000000000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盧江塗
盧崇榮盧浴坤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盧浴南0000000000000000
盧政杰兼 上三 人訴訟代理人 盧浴梧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8號解除套繪管制等事件(含其後改分字號)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參照)。
二、查丁金財、劉愛珠主張其等係坐落○○縣○○鄉○○段(下同)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各個地號土地或合稱系爭土地)共有人,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請求合併分割系爭土地。
其中000地號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且經○○縣○○鄉○○0○○○○○○0○○○鄉○○○0○0○○00000號使用執照套繪興建(4建號)農舍在案,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及鹿谷公所111年2月17日鹿鄉工字第1110002388號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49-151頁、卷三第121頁),依法於解除套繪管制前不得分割(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85號判決參照)。茲因丁金財就000地號土地,已對盧炳松、盧江塗、盧浴坤提起解除套繪管制之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8號;下稱解除套繪案;見本院卷三第75、77、105頁)。準此各情,000地號土地可否分割,並與其餘系爭土地合併分割,端視解除套繪案判決結果而定。從而,本院因認於解除套繪案終結前,應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法 官 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