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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上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413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丁金財

劉愛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鈺奇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盧炳松

劉品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士恒律師複 代理 人 莊容安律師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盧江塗

盧崇榮盧浴坤

盧浴南

盧政杰兼 上三 人訴訟代理人 盧浴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113年度補字第68號解除套繪管制等事件(含其後改分之113年度訴字第112號;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即坐落○○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業經○○縣○○鄉○○○○○鄉○○○0○0○○00000號使用執照套繪興建(0建號)農舍在案,茲因000地號土地可否分割,並與其餘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合併分割,端視另案判決結果而定,故另案為本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裁定命在另案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二第269-270頁)。

三、茲查明另案已終結,此有撤回起訴狀、南投地院事庭通知等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87-191頁)。爰依前開規定,撤銷本院於113年4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法 官 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