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434號上 訴 人 曾亦夫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被上訴人 楊孟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主張之通行方案及理由與卷附臺中市○○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現狀尚有出入,有確認並為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13日下午3時40分許,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在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