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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上字第 5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582號上 訴 人 陳良愷即農庭農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被 上訴 人 國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良榮訴訟代理人 張均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機器設備等事件,關於下列事項仍有尚待調查之處:㈠就上訴人之代償請求部分,其金額之計算及遲延利息部分,㈡被上訴人於原審反訴請求返還定金部分,其遲延利息應依民法第203條規定計付,或依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按年息3%計付,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高英賓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宜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裁判案由:返還機器設備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