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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原上易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原上易字第1號上 訴 人 田阿蘭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律師視同上訴人 張伍秀美被上訴人 謝銘倉訴訟代理人 蘇靜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因兩造有和解之意願,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原住民族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法 官 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