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42號再審原告 高帝柱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林悅間塗銷登記事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239元(見上開本院前審卷第11頁所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78號民事裁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限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法 官 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