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 審原 告 中華民國弱勢家庭自助協會法定代理人 江冠南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黃廖銀妙間請求給付慰助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4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063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再審裁判費,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李立傑法 官 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澄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