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再易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7號再審 原告 樂勢整合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太郎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楊淳溥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2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275元,再審原告已預納1,000元,尚餘6,2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再審裁判費,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唐敏寶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