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更一字第2號再審原告 羅黃麗琇
曾玉滿
陳玉琴葉育伶賴莠娜張玉瑰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再審被告 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法定代理人 吳妍芳訴訟代理人 李世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高英賓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柯孟伶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