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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國抗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國抗字第3號抗 告 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謝明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等間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6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暨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稅款爭議、訴訟權益受損等事由,對相對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等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經原法院以111年度補字第681號裁定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惟抗告人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下各稱詮達公司、佑達公司)於民國100年間即已解散而進入清算程序,無營運、無收入;抗告人謝明星則亦無收入,其名下固有與兄姊弟公同共有而其持分為5分之1之臺中市○區○○街000號房地,然其於109年間即已簽立借據將其就該房地之持分所有權讓渡予其二哥乙○○,換取乙○○出面還清其對聯邦銀行負欠之貸款債務,因此,抗告人均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又抗告人前因損害賠償訴訟、陳報清算完結事件、營業損害賠償訴訟等而聲請訴訟救助,有經法院裁定准許,亦可見抗告人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本件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訟救助聲請,應予廢棄云云。

二、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裁定意旨參照);所謂釋明,即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聲請之事由真實之謂。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3號、111年度台抗字第26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抗告人固提出原法院104年度救字第80號、107年度救更字第1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409號等他件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等(見原法院卷第17至23頁),然該等裁定距今最近者亦已逾3年餘之久,無法釋明其為本件聲請時之資力狀況,要無拘束本件之效力;抗告人固又提出臺中市政府函文、原法院函文及103年度司司字第64號裁定為憑(見本院卷第17至20頁),然僅足釋明抗告人詮達公司、佑達公司已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尚未完結,並有欠稅,無從明瞭抗告人整體財產狀況及資力(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449號裁定意旨參照);抗告人固再提出謝明星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聯邦銀行催告函、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節錄、甲○○○(謝明星之母)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塗銷同意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匯款申請書(匯款人乙○○)、借據、公同共有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等(見本院卷第21至35頁),然上開文書,無從推知抗告人全體之資力全貌,且抗告人謝明星名下既尚有繼承所得不動產、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見本院卷第31、34、35頁),並曾於109年1月3日向訴外人乙○○借得新臺幣501萬餘元款項(見本院卷第33頁),顯非無資力或欠缺經濟信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186號裁定意旨參照);抗告人固復提出最高行政法院Gmail電子郵件信箱覆函及行政精選裁判、「謝明星Gmail電子郵件信箱行政訴訟聲請再審狀、臺灣高等法院覆函為憑(見本院卷第37至58頁),然該等文件,顯與抗告人是否無資力無關。是以,抗告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既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無資力、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資釋明,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無從准許,原法院因之裁定予以駁回,於法洵無違誤。抗告論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李慧瑜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粟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