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上字第72號聲 請 人 楊健偉上列聲請人就黃伊鋒與米子美、徐桂英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72號),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黃伊鋒與米子美、徐桂英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72號),於原審以民國109年6月15日聲請狀,聲請參加訴訟以輔助黃伊鋒,未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12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337頁)。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答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㈡第373-381頁),其參加訴訟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參加訴訟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法 官 王 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