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上字第72號上 訴 人 王丹麗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王正凱被上訴人 華爾街資訊大樓管理委員會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芫進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分擔款事件,因關於上訴人自原審所為主張抵銷抗辯之意思表示,經原審以未能證明之判斷;嗣因上訴人另案起訴,則上訴人關於主動債權是否合於「抵銷之適狀」,而使其抵銷之意思表示,已達可使法院行實質審理之程度,並致生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之效果要件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二、因之,本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因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均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請訴訟代理人協助督促並陪同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法 官 黃玉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妍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