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202號抗 告 人 吳素貞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沈裕翔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不服民國111年4月11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