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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抗字第 4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471號抗 告 人 何宗益

何柄蒼何木火何富照何耀舜何炎堂何平進何春成何炎煌何秋彬何清萬何金煌相 對 人 祭祀公業何寢法定代理人 何銘德相 對 人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16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祭祀公業何寢名下之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即臺中廳捒東下堡何厝庄000番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原為伊祖先○○○(民國6年1月9日死亡)所有。詎第三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於44年2月3日共謀將系爭土地登記為「無主土地」,嗣○○○再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何寢所有,侵害伊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伊已共同對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下稱本案訴訟),經原法院於111年9月15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843號裁定核定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367,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2,949元。伊一時無法籌措龐大訴訟費用,且告貸無門,本案訴訟又非無勝訴之望,應准予訴訟救助,或於伊獲本案訴訟勝訴判決確定後,就祭祀公業何寢出售系爭土地所得價金抵扣訴訟費用。原裁定逕以伊就本案訴訟顯無勝訴之望為由,駁回伊之聲請,顯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000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00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抗告人以相對人為被告,向原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並就

第一審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惟抗告人僅泛稱:伊一時無法籌措龐大訴訟費用,且告貸無門等語(見原審卷第11頁),並未釋明依抗告人之財產及信用狀況,有何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以致無法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原裁定以同上理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見原審卷第14頁),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以其就本案訴訟顯無勝訴之望為由,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顯有誤會。

㈡抗告人雖以:若伊獲本案訴訟勝訴判決確定,得就祭祀公業

何寢出售系爭土地所得價金抵扣訴訟費用等語。惟按我國民事訴訟採有償主義,原則上訴訟費用由當事人負擔之;裁判費為訴訟費用之一部,無論起訴、上訴均應按審級各別徵收裁判費。且除別有得免徵或暫免之明文規定外,應由原告、上訴人先行預納裁判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0000號裁定意旨參照)。抗告人既為本案訴訟之原告,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其提起訴訟之合法要件,且民事訴訟法並無關於以訴訟標的所獲取財產利益抵扣裁判費之規定。抗告人此部分所陳,要屬無據。

㈢至抗告人所主張之西元1907年海牙第四公約附件「陸戰法規

與慣例公約」第46、55、56條、日內瓦第四公約第53條、第154條第2項、國際人道主義慣例法第50、51、160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條、第3條第1項及第6項等規定,核與聲請訴訟救助之要件無涉,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未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不符,自不能准許。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駁回其聲請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