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473號抗 告 人 張嘉翔相 對 人 王書莛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事聲字第6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因對相對人有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本息債權,持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080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臺中地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17657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在案。嗣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即臺中地院110年度訴字第778號事件,下稱系爭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臺中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2號裁定(下稱系爭停止執行裁定)准予供擔保後停止執行,相對人因而提存130萬元(下稱系爭擔保金)。惟相對人以系爭支付命令未經合法送達為由聲請撤銷,臺中地院以110年度事聲字第86號裁定(下稱地院第86號裁定)撤銷系爭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1年度抗字第51號裁定(下稱本院第5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系爭執行事件之聲請亦遭臺中地院駁回確定。
㈡依系爭停止執行裁定之記載,系爭擔保金所擔保者爲系爭異
議之訴訴訟期間,抗告人得利用600萬元債權總額所能取得之利息,系爭異議之訴尚未終結確定,除擔保原因並未消滅外,抗告人有無受利息損害尚未可知。臺中地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095號裁定未審酌上情,而裁定准許返還系爭擔保金(下稱原處分),抗告人聲明異議,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聲明異議(下稱原裁定),顯有認事用法之違誤。為此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及原處分等語。
二、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06條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而所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係指為擔保受擔保利益人權利而供擔保之必要性消滅。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係備供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是因停止執行而供擔保者,於執行債權人確無損害發生,或另已提供賠償之擔保,或其損害已受賠償,或供擔保人之本案勝訴確定,或強制執行程序因債權人聲請撤回而不存在等情形,即屬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65號、106年度台抗字第1076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持系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臺中地院聲請強制執行,經臺中地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嗣相對人提起系爭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經臺中地院以系爭停止執行裁定准予供擔保後停止執行,相對人已提存系爭擔保金在案;茲因抗告人據以強制執行之系爭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業經臺中地院第86號裁定及本院第51號裁定撤銷確定,臺中地院因而駁回抗告人系爭執行事件之聲請等情,業有系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系爭停止執行裁定、提存書、地院第86號裁定、本院第51號裁定、系爭執行事件裁定在可憑(見司聲卷第6至28頁),自堪信為真正。
四、按法院宣告債務人應供擔保後,始得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其意旨在於預為防止債務人不當阻止或延滯執行程序而使債權人受有損害時作為賠償之用,故因停止執行而供擔保者,於執行債權人確無損害發生,或另已提供賠償之擔保,或其損害已受賠償,或供擔保人之本案勝訴確定,或強制執行程序因債權人聲請撤回而不存在等情形,即屬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同理,若執行債權人所持之執行名義經撤銷確定,強制執行程序無從開始或續行,執行債務人即無必要提供擔保,以預為執行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而受有損害之賠償。經查,系爭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經撤銷確定在案,系爭執行事件之聲請亦遭駁回確定,抗告人即不能再以系爭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自無因相對人聲請停止執行而受有損害可言,相對人提供系爭擔保金之目的及原因已不存在,是以原處分准予返還提存物,自屬於法有據。至於抗告人主張系爭異議之訴尚未終結確定,抗告人有無受利息損害尚未可知云云,惟系爭執行事件已駁回確定而無從執行,抗告人於停止執行程序中即無損害發生可言,已如前述,則系爭異議之訴是否終結確定,亦不影響抗告人未因停止執行受有損害之認定。從而,抗告人以上開理由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法 官 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