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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聲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4號聲 請 人 吳美蓮代 理 人 施坤樹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等7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事件(本院111年度上字第00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交付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0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於民國111年4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另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再者,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原審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1年4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錄音光碟,其理由為:伊原審訴訟代理人之當庭陳述,與伊本人主張有間,故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經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由聲請人所稱交付錄音光碟之上開理由觀之,應符合其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依上開條文規定,其聲請交付如主文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本院為該錄音內容所屬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認為使當事人就相關爭點及證據方法,得為完整攻防辯論之必要,故依上開注意事項自為准許之裁定。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並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茲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