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87號聲 請 人 林克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文臆間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民國111年度重上字第2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例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立法理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8號事件於民國111年4月2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然聲請人並未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得利法 官 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