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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聲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1號聲 請 人 田尾鄉十甲自辦市地○○區○○○法定代理人 侯傑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羅錫堅間請求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08年度上字第53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8年度上字第536號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5日、12月3日,109年1月7日、2月18日、3月20日、9月1日,110年2月2日、3月19日、4月23日、7月9日、8月17日、12月7日,111年1月11日、2月25日、3月29日、5月4日、7月12日、7月20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8年度上字第536號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之當事人,為核對上開庭期之筆錄及上訴第三審所需,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