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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聲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9號聲 請 人 李志仁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新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行使歸入權事件(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57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57號請求行使歸入權事件於民國110年2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行使歸入權事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上字第557號判決(下稱557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及追加之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中,557號判決不採證人張○○○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證詞之理由,非僅因證人張○○○高齡84歲,而係證人張○○○作證時多次對時間點表示不記得,經多次追問始稱3年前,且其證詞與其他證人所述亦有不合。然最高法院僅依減省後之當日開庭筆錄,即誤會557號判決係以證人○○○高齡84歲而不採納其證詞,為還原當日開庭訊問之真實情況,聲請人有必要取得當日開庭錄音檔以製作逐字譯文,以供更審法院能明瞭證人張○○○所述時間點確實不可信,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57號請求行使歸入權事件之被上訴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曉示以促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得利法 官 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