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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聲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施秋靜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私立君毅高級中學、教育部間有關教育事務額事件(110年度勞上字第2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勞上字第24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釐清真相,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勞上字第24號民國111年1月6日法庭筆錄、錄音光碟,及本院刑事庭109年度上易字第599號109年12月1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勞上字第24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下稱24號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宗卷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則聲請人聲請交付24號事件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9年上易字第599號傷害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因非屬本院所保存之開庭錄音內容,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應向保存該錄音、錄影之本院刑事庭聲請,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交付此部分光碟,亦於法不合。至聲請人聲請交付24號事件110年1月6日準備程序開庭筆錄部分,應循閱卷規則辦理,無從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是其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莊嘉蕙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准許交付本院110年度勞上字第24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不得抗告。

其餘駁回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文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