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0號聲 請 人 朱子清訴訟代理人 黃國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市豐原區大湳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確認重劃會選舉無效等事件(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4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0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三號確認重劃會選舉無效等事件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伊於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43號確認重劃會選舉無效等事件之民國111年5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陳述之真意,以維護法律上權益,爰聲請准許交付當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上開確認重劃會選舉無效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吳國聖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