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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聲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4號聲 請 人 游阿昆

莊榮兆上列聲請人主張對本件聲請人即上訴人游阿昆與被上訴人得利雲端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2號),原審漏列莊榮兆為承當訴訟人,爰聲請參加訴訟,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