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4號抗告人 莊榮兆
游阿昆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得利雲端資訊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27日111年度聲字第9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