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賴水生訴訟代理人 徐松奎律師相 對 人 王彥翔訴訟代理人 李建政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建物事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28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建物及土地(下稱系爭房地),原為伊出資購買而借名登記予訴外人王碧蓉即相對人母親,並供王碧蓉、岳母王廖雲(下稱王碧蓉等2人)居住使用,惟王碧蓉等2人均已死亡,伊與王碧蓉之借名登記契約及王碧蓉等2人無償使用借貸契約關係,均已終止。惟因相對人繼承取得系爭房地,伊本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之物上請求權,訴請相對人移轉登記系爭房地所有權予伊,並將系爭房地騰空返還予伊,業經原法院判決伊全部勝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528號受理在案。伊為使第三人知悉兩造間前揭訟爭情事,以阻卻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求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此為同法第463條所明定。揆諸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於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之理由:「現行條文第5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已明示得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者,限於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限;倘原告之訴之訴訟標的,係債之關係者,自不得為上開之聲請。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與王碧蓉間就系爭房地存在借名登記關係,並
將系爭房地供王碧蓉等2人居住使用,嗣王碧蓉等2人均已死亡,系爭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及無償使用借貸契約關係均已終止,相對人因繼承取得系爭房地,而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470條規定,請求相對人移轉返還系爭房地所有權,並將系爭房地騰空返還予聲請人,且經本案訴訟第一審判決勝訴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誤。
㈡按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於借名登記之
場合,在出名人將借名登記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返還予借名人前,該登記並不失其效力。又借名登記契約準用委任之規定,於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借名人固得請求出名人返還借名登記財產,惟此屬債之請求權,尚非謂借名登記財產本身即屬原借名人之財產(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係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而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規定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係所有人或依法律規定得行使所有權之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行使返還所有物請求權之規定。故行使此項請求權之主體,須為所有人或依法律規定得行使所有權之人。且物權行為有獨立性及無因性,不因為其原因之債權行為係無效、得撤銷或不存在而失效。是借名人終止與出名人間之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後,固得本於不當得利或債權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出名人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然尚不因借名登記契約之終止而當然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本件聲請人既主張其與王碧蓉間就系爭房地存在借名登記契約,而相對人因繼承而取得系爭房地,則於相對人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聲請人之前,聲請人尚非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無從基於所有權人之身分,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行使權利。聲請人雖形式上併列物權關係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訴訟標的,惟此部分主張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至聲請人主張民法第541條第2項、第470條第1項前段規定部分,均核非基於物權關係而為之,則聲請人就系爭房地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依上開說明,自屬無從准許。㈢綜上,聲請人以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含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
段規定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求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法 官 莊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怡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 ○○區 ○○段 000 000 173/10000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1 000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 層 數:10層 層 次:9層 層次面積:62.85 陽台面積:8.63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號0樓之0 2 0000 前揭建物共有部分 0009.90 1516/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