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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重上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廖泗滄

廖洲槍

廖梓滄廖秋櫻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追加原告 廖珠鴻

廖圭鉁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廖六合法定代理人 廖清貴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參 加 人 廖崇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1年度家上更一字第5號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家上更一字第5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54號判決參照),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法 官 郭玄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