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廖泗滄
廖洲槍0000000000000000
廖梓滄廖秋櫻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追加原告 廖珠鴻
廖圭鉁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廖六合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廖清貴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參 加 人 廖崇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因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追加原告,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唐敏寶法 官 戴博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