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4號變更之訴原告 黃聖桂
黃亞立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林瓊嘉律師複 代理 人 傅鈺菁律師變更之訴被告 黃憲治訴 訟代理 人 張方俞律師
呂思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等事件,變更之訴原告就撤回先位之訴的範圍尚有疑義,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正禧法 官 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澄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