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8號上 訴 人即追加之訴原 告 陳伯佳(即陳志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伯奕(即陳志成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複 代理 人 徐文宗律師
林美津上 訴 人即追加之訴被 告 陳伯勲
陳伯源陳伯川
陳玲容被上訴人即追 加被 告 陳張淑惠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關於上訴人陳伯佳、陳伯奕2人請求陳張淑惠塗銷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之部分尚有疑義,請陳伯佳2人陳報此部分之請求權基礎,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玉清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