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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重上更一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9號上 訴 人 黃若非兼訴訟代理人

黃慶家視同上訴人 馬民安(馬崇喜之承受訴訟人)

馬志勲(馬崇喜之承受訴訟人)馬志豪(馬崇喜之承受訴訟人)洪伯誠(兼洪伯勲之承受訴訟人)洪芳蘭(兼洪伯勲之承受訴訟人)洪芳蕙(兼洪伯勲之承受訴訟人)洪芳蓉(兼洪伯勲之承受訴訟人)莊銘仁(莊簡芳兒之承受訴訟人)莊雅惠(莊簡芳兒之承受訴訟人)陳青青(陳曉牕之承受訴訟人)陳麗花(陳曉牕之承受訴訟人)陳侑松(陳曉牕之承受訴訟人)賴藍田(賴廖桂之承受訴訟人)賴正仁(賴廖桂之承受訴訟人)賴正樹(賴廖桂之承受訴訟人)賴美惠(賴廖桂之承受訴訟人)賴美金(賴廖桂之承受訴訟人)賴美咪(賴廖桂之承受訴訟人)羅國揚(廖滿之承受訴訟人)羅國樹(廖滿之承受訴訟人)羅玉琦(廖滿之承受訴訟人)羅頌恩(廖滿之承受訴訟人)蕭美秀(吳有進之承受訴訟人)吳敏溦(吳有進之承受訴訟人)吳俊億(吳有進之承受訴訟人)吳少紘(吳有進之承受訴訟人)吳宛蓁(吳有進之承受訴訟人)林秀菊(王明德之承受訴訟人)王國霖(王明德之承受訴訟人)王國和(王明德之承受訴訟人)賴榮木(兼張員之承受訴訟人)賴榮彬(兼張員之承受訴訟人)賴永源(兼張員之承受訴訟人)賴美玉(兼張員之承受訴訟人)邱吳玉秋(邱成吉之承受訴訟人)邱垂利(邱成吉之承受訴訟人)邱垂陵(邱成吉之承受訴訟人)邱垂烘(邱成吉之承受訴訟人)張連峯地政士(林政雄之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廖秋滿(廖金澤之承受訴訟人)廖阿娥(廖金澤之承受訴訟人)廖榮添(廖金澤之承受訴訟人)廖榮木(廖金澤之承受訴訟人)鄭梅桂(廖金澤之承受訴訟人)鄭小英(鄭楊濺之承受訴訟人)鄭芳琳(鄭楊濺之承受訴訟人)鄭懷中(鄭楊濺之承受訴訟人)鄭懷發(鄭楊濺之承受訴訟人)黃景煜(黃林玉蓮之承受訴訟人)黃景熀(黃林玉蓮之承受訴訟人)廖淑金(廖林分之承受訴訟人)廖継清(兼廖林分之承受訴訟人)廖継池(兼廖林分之承受訴訟人)廖継任(兼廖林分之承受訴訟人)廖淑燕(廖敏男之承受訴訟人)廖儀玟(廖敏男之承受訴訟人)廖佩君(廖敏男之承受訴訟人)廖徐秀鳳(廖敏男之承受訴訟人)廖玟憲(廖學烟之承受訴訟人)廖敏慧(廖學烟之承受訴訟人)廖淑珍(廖學烟之承受訴訟人)廖淑芬(廖學烟之承受訴訟人)張廖萬倍(張廖貴庭之承受訴訟人)賴淑女(張廖貴庭之承受訴訟人)張廖如(張廖貴庭之承受訴訟人)張廖滿(張廖貴庭之承受訴訟人)張廖月(張廖貴庭之承受訴訟人)林秋美(張廖貴桐之承受訴訟人)張廖萬凱(張廖貴桐之承受訴訟人)張廖萬家(張廖貴桐之承受訴訟人)張廖素真(張廖貴桐之承受訴訟人)張廖素惠(張廖貴桐之承受訴訟人)任秀梅(廖茂宏之承受訴訟人)廖秋芬(廖茂宏之承受訴訟人)廖秀玲(廖茂宏之承受訴訟人)廖秀媚(廖茂宏之承受訴訟人)廖敏川(廖茂宏之承受訴訟人)廖敏忠(廖茂宏之承受訴訟人)廖信瑋(廖茂宏之承受訴訟人)廖心瑩(廖茂宏之承受訴訟人)吳秀英(廖財雄之承受訴訟人)廖曉雲(廖財雄之承受訴訟人)廖福俊(廖財雄之承受訴訟人)廖淑碧(廖財雄之承受訴訟人)廖宜虹(廖財雄之承受訴訟人)廖玉頎(廖財華之承受訴訟人)廖金鳳(廖財華之承受訴訟人)廖慶齡(廖財華之承受訴訟人)廖福民(廖財華之承受訴訟人)廖吳靜(廖財華之承受訴訟人)廖財聰(廖丁田之承受訴訟人)廖碧娟(廖丁田之承受訴訟人)廖碧雲(廖丁田之承受訴訟人)廖春鈴(廖丁田之承受訴訟人)余瑞美(廖財文之承受訴訟人)廖嘉榕(廖財文之承受訴訟人)廖芳瑩(廖財文之承受訴訟人)廖湘瑜(廖財文之承受訴訟人)何雨霖(何廖秀琴之承受訴訟人)何為昌(何廖秀琴之承受訴訟人)何榆宗(何廖秀琴之承受訴訟人)何燕華(何廖秀琴之承受訴訟人)吳崑成(廖素涯之承受訴訟人)吳承霖(廖素涯之承受訴訟人)吳易眞(廖素涯之承受訴訟人)廖林秀枝(廖登松之承受訴訟人)廖憲宗(廖登松之承受訴訟人)廖智萍(廖登松之承受訴訟人)林敬奇(廖千虹之承受訴訟人)林倩儀(廖千虹之承受訴訟人)黃雅敏(黃廖秀姬之承受訴訟人)黃志文(黃廖秀姬之承受訴訟人)黃雅莉(黃廖秀姬之承受訴訟人)黃志炘(黃廖秀姬之承受訴訟人)廖明燦(廖登旺之承受訴訟人)廖藤葉(廖登旺之承受訴訟人)廖明俊(廖登旺之承受訴訟人)廖素棉(廖登旺之承受訴訟人)廖宜華(廖登旺之承受訴訟人)廖陳時(廖登旺之承受訴訟人)廖六微(廖登旺之承受訴訟人)廖桂育(廖登旺之承受訴訟人)廖妙娟(廖登旺之承受訴訟人)兼 上七人訴訟代理人 廖招治(廖登旺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廖財炘(廖楊市之承受訴訟人)

廖素敏(廖楊市之承受訴訟人)廖彩瑾(廖楊市之承受訴訟人)廖慧珠(廖楊市之承受訴訟人)廖秀緞(賴祝之承受訴訟人)廖麗琴(賴祝之承受訴訟人)廖福鍊(賴祝之承受訴訟人)廖福順(賴祝之承受訴訟人)廖盈筑(賴祝之承受訴訟人)李家榕(李廖美娥之承受訴訟人)李柏輝(李廖美娥之承受訴訟人)李柏毅(李廖美娥之承受訴訟人)蕭素梅(廖本輝之承受訴訟人)廖宜勇(廖本輝之承受訴訟人)廖宜忠(廖本輝之承受訴訟人)廖婉菁(廖本輝之承受訴訟人)陳美如(陳秋田之承受訴訟人)陳孟君(陳秋田之承受訴訟人)陳冠任(陳秋田之承受訴訟人)陳孟佳(陳秋田之承受訴訟人)黃意茹律師(廖福銀之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人)簡瑞真(廖憲奇之承受訴訟人)廖伯怡(廖憲奇之承受訴訟人)廖健良(廖憲奇之承受訴訟人)王德錠(王劉綉絨、王淑惠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人 陳苑如訴訟代理人 何新琦

張珮綺被 上訴人 廖余春秀

廖苡彤廖得貴廖鳳嬌廖淑惠廖麗玲

參 加 人 宋愛婉(宋愛華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如附表編號1至39丙欄所示之人,分別為如附表編號1至39甲欄所示之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且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定有明文。又參加人雖非當事人,惟係以自己之名義,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且本件訴訟之裁判,於參加人與其所輔助之當事人間,發生一定之拘束力。故參加人實為廣義之當事人,於參加人死亡時,應有上開承受訴訟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8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如附表編號1至29、31至39甲欄所示視同上訴人、附表編號30甲欄所示參加人,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39乙欄所示日期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分別如附表編號1至39丙欄所示。茲因如附表編號1至39丙欄所示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如附表編號1至39丙欄所示之人,分別為如附表編號1至39甲欄所示之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綵 君

法 官 吳 昀 儒法 官 陳 宗 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林 巧 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附表:

編 號 甲、被承受訴訟人 乙、死亡日期 (民國) 丙、承受訴訟人 1 張廖貴桐 110年5月22日 (更審卷五第325頁) 林秋美、張廖萬家、張廖萬凱、張廖素真、張廖素惠等5人(更審卷五第323至335頁)。 2 何廖秀琴 110年6月14日 (更審卷五第297頁) 何雨霖、何為昌、何榆宗、何燕華等4人(更審卷五第295至307頁)。 3 張廖貴庭 110年8月18日 (更審卷五第339頁) 賴淑女、張廖萬倍、張廖滿、張廖月、張廖如等5人(更審卷五第337至349頁)。 4 黃廖秀姬 110年9月8日 (更審卷五第311頁) 黃志炘、黃志文、黃雅莉、黃雅敏等4人(更審卷五第309至321頁)。 5 王明德 110年9月14日 (更審卷五第235頁) 王國霖、王國和、林秀菊等3人(更審卷五第233至239頁)。 6 廖本輝 111年2月10日 (更審卷四第207頁) 蕭素梅、廖宜忠、廖宜勇、廖婉菁等4人(更審卷四第201至213頁)。 7 廖敏男 111年4月21日 (更審卷五第257頁) 廖徐秀鳳、廖佩君、廖儀玟、廖淑燕等4人(更審卷五第251至261頁)。 8 廖財華 111年5月24日 (更審卷五第265頁) 廖吳靜、廖福民、廖慶齡、廖金鳳、廖玉頎等5人(更審卷五第263至273頁)。 9 李廖美娥 111年7月24日 (更審卷四第195頁) 李柏毅、李柏輝、李家榕等3人(更審卷四第191至197頁)。 10 廖登旺 111年9月22日 (更審卷四第135頁) 廖明燦、廖明俊、廖素棉、廖招治、廖宜華、廖陳時、廖藤葉、廖六微、廖桂育、廖妙娟等10人(更審卷四第133至155頁)。 11 王淑惠 111年10月24日 (更審卷五第293頁) 王德錠(更審卷四第425頁)。 12 賴廖桂 112年1月12日 (更審卷五第219頁) 賴藍田、賴正仁、賴正樹、賴美咪、賴美惠、賴美金等6人(更審卷五第217至231頁)。 13 廖福銀 112年1月28日 (更審卷七第86頁) 原法院於112年5月31日以112年度司繼字第694號裁定選任黃意茹律師擔任廖福銀之遺產管理人(更審卷七第85至87頁),兩造均同意由黃意茹律師承受訴訟(更審卷七第412頁)。 14 陳曉牕 112年4月2日 (更審卷六第43頁) 陳侑松、陳麗花、陳青青等3人(更審卷六第41至51頁)。 15 鄭楊濺 112年4月24日(更審卷六第69頁) 鄭懷發、鄭芳琳、鄭懷中、鄭小英等4人(更審卷六第67至85頁)。 16 陳秋田 112年7月11日 (更審卷六第107頁) 陳孟佳、陳冠任、陳孟君、陳美如等4人(更審卷六第105至117頁)。 17 廖金澤 112年8月3日 (更審卷六第55頁) 鄭梅桂、廖榮木、廖榮添、廖阿娥、廖秋滿等5人(更審卷六第53至65頁)。 18 廖林分 112年11月16日 (更審卷六第89頁) 廖継清、廖継池、廖継任、廖淑金等4人(更審卷六第87至103頁)。 19 吳有進 113年2月2日 (更審卷六第121頁) 蕭美秀、吳少紘、吳俊億、吳宛蓁、吳敏溦等5人(更審卷六第119至125頁)。 20 林政雄 113年3月15日 (更審卷六第129頁) 林政雄之全體繼承人林銘麒、林雅雯、林雅婷等3人(更審卷六第127至137頁)均拋棄繼承,經原法院於114年8月7日以114年度司繼字第2976號裁定選任張連峯地政士為林政雄之遺產管理人(更審卷八第117至119頁),故由張連峯地政士承受訴訟。 21 廖丁田 113年5月25日 (更審卷七第263頁) 廖財聰、廖春鈴、廖碧雲、廖碧娟等4人(更審卷七第265至275、295頁)。 22 廖登松 113年6月21日 (更審卷六第209頁) 廖林秀枝、廖憲宗、廖智萍等3人(更審卷六第207至217頁)。 23 廖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113年9月10日 (更審卷六第473頁) 羅國揚、羅國樹、羅玉琦、羅頌恩等4人(更審卷六第471至483頁)。 24 廖千虹 113年11月19日 (更審卷七第217頁) 林敬奇、林倩儀等2人(更審卷七第279至283、297頁)。 25 廖憲奇 113年11月22日 (更審卷七第285頁) 廖憲奇為李廖登鎮之承受訴訟人,其承受訴訟人為簡瑞真、廖伯怡、廖健良等3人(更審卷七第287至293、299頁)。 26 洪伯勲 113年12月23日 (更審卷七第331頁) 洪伯勲之繼承人為洪伯誠、洪芳蘭、洪芳蕙、洪芳蓉等4人(更審卷七第329至345、365頁)。 27 廖楊市 114年1月15日 (更審卷七第349頁) 廖財炘、廖素敏、廖彩瑾、廖慧珠等4人(更審卷七第347至363、367頁)。 28 廖素涯 114年2月24日 (更審卷七第433頁) 吳崑成、吳承霖、吳易眞等3人(更審卷七第431至441頁)。 29 廖財雄 114年6月16日 (更審卷八第25頁) 吳秀英、廖曉雲、廖淑碧、廖宜虹、廖福俊等5人(更審卷八第23至31頁)。 30 宋愛華 114年6月17日 (更審卷八第189頁) 宋愛華之繼承人為宋立中、宋愛婉等2人(更審卷八第181、189至215頁,更審卷九第107頁),宋立中聲請拋棄繼承,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4年9月9日北院信家元114年度司繼字第1912號公告准予備查(更審卷八第165、333頁),故由宋愛婉承受訴訟。 31 廖茂宏 114年8月5日 (更審卷八第97頁) 任秀梅、廖秋芬、廖秀玲、廖秀媚、廖敏川、廖敏忠、廖信瑋、廖心瑩等8人(更審卷八第95至113頁)。 32 莊簡芳兒 114年8月31日 (更審卷八第147、183頁) 莊銘仁、莊雅惠等2人(更審卷八第179、183至187、331頁)。 33 馬崇喜 114年10月21日 (更審卷八第163頁) 馬民安、馬志勲、馬志豪等3人(更審卷八第349至361頁)。 34 黃林玉蓮 114年12月8日 (更審卷八第341頁) 黃景煜、黃景熀等2人(更審卷九第15至29頁)。 35 張員 115年2月2日(更審卷九第47頁) 賴榮木、賴榮彬、賴永源、賴美玉等4人(更審卷九第73至83頁)。 36 邱成吉 115年5月10日(更審卷九第213頁) 邱吳玉秋、邱垂陵、邱垂烘、邱垂利等4人(更審卷九第341至351頁)。 37 賴祝 115年5月25日(更審卷九第401頁) 廖秀緞、廖麗琴、廖福鍊、廖福順、廖盈筑等5人(更審卷九第399至413頁)。 38 廖財文 115年6月15日(更審卷九第389頁) 廖財文為廖登永之承受訴訟人,其承受訴訟人為余瑞美、廖嘉榕、廖芳瑩、廖湘瑜等4人(更審卷九第417至427頁)。 39 廖學烟 115年7月14日(更審卷九第439頁) 廖玟憲、廖敏慧、廖淑珍、廖淑芬等4人(更審卷十第7至17頁)。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