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號上 訴 人 台中市太平區福平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彭賞宜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複 代理 人 謝文哲律師訴訟代理人 阮文傑0000000000000000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複 代理 人 蔣志明律師
楊榮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茲因兩造具狀陳明上訴人業已定於民國113年8月1日召開會員大會,重新討論被上訴人重劃後所配付土地問題,以徹底解決本件紛爭,請求再開辯論程序等語,即兩造就本件紛爭有和解可能,是本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唐敏寶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