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2號上 訴 人 洪文淇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被上訴人 許錦惠
洪中夫洪中立洪中亨洪維龍洪熯信洪錫銘
洪上達(即洪良雄之承受訴訟人兼承當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於一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日治時期○○○○○○○000番土地(下稱000番土地)自大正12年迄35、6年間土地總登記前之所有登記謄本。並以附表方式整理000番土地所有共有人應有部分歷次變動之情形(含歷次應有部分變動之比例、原因、日期等)。
㈡、提出000番土地總登記後迄今(含重劃、分割後之地號土地)之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全部)。並以附表方式整理000番土地自總登記迄今之所有共有人應有部分歷次變動情形(含歷次應有部分變更之比例、原因、日期等)。
㈢、說明000番土地於35年8月15日由洪清勻4人移轉應有部分予洪清江時之應有部分為1/27、1/27、1/27、2/108(共計7/54),與本件請求確認之被上訴人應有部分總合不同,其理由為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楊珮瑛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