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214號上 訴 人 張鎮麟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慎廣、劉秋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1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2,96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1,052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向第二審、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逾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1,民國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下稱徵收標準)第3條第1項亦有明定。另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末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1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關於其第二審上訴所繳裁判費,上訴人係於111年9月5日對原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09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中對李慎廣係僅就利息獨立上訴,不及於本金,見附表一㈡⒈),經核其第二審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529萬9,016元(計算式見附表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徵收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0,205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1萬7,241元(見本院卷一第27頁),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萬2,964元。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三、另上訴人於114年8月27日對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14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核其第三審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214萬4,205元(計算式見附表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徵收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0萬6,130元,上訴人前已繳第三審裁判費24萬7,182元,溢繳4萬1,052元,就溢繳部分應予返還。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綵 君
法 官 高 士 傑法 官 陳 宗 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返還裁判費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巧 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一(第二審裁判費)(單位:新臺幣,下同)㈠上訴日期:民國111年9月5日。
㈡上訴利益:529萬9,016元。
⒈請求「李慎廣應再給付張鎮麟自104年7月21日起至109年9月3
日止,以本金1,655萬1,867元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1,655萬1,867元×(5+45/365)年×5%=4,23萬9,999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⒉請求「劉秋幸應給付張鎮麟105萬9,017元,及自104年8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本金105萬9,017元;利息部分,按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附表二就利息部分之理由亦同,不再贅述)。
⒈、⒉合計:529萬9,016元(見本院卷一第7至8頁)。
㈢應徵裁判費:8萬0,205元。
㈣已繳裁判費:1萬7,241元(見本院卷一第27頁)。
㈤應補繳裁判費:6萬2,964元。
附表二(第三審裁判費):㈠上訴日期:民國114年8月27日。
㈡上訴利益:1,214萬4,205元。
⒈請求「李慎廣或劉秋幸應再給付張鎮麟1,108萬5,188元,及
自10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1,108萬5,188元。
⒉請求「劉秋幸應給付張鎮麟105萬9,017元,及自104年8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105萬9,017元。
⒈、⒉合計:1,214萬4,205元。
㈢應徵裁判費:20萬6,130元。
㈣已繳裁判費:24萬7,182元。
㈤溢繳裁判費:4萬1,0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