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236號上 訴 人 朱微庭
朱家蓁(原名朱麗臻)
朱益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林羣期律師被上訴人 朱陽生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複代理人 劉柏均律師(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解除委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委任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上訴之擴張,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之擴張上訴駁回。
擴張上訴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依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再按上訴人於第二審程序,固無禁止擴張上訴聲明,但如嗣又就擴張部分為減縮,乃係減少不服下級法院判決之程度,減縮部分應為上訴之一部撤回,足使減縮部分之該下級審判決歸於確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0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㈠上訴人朱微庭、朱家蓁、朱益詳(下合稱朱微庭等3人)於原
審主張其等與蔡雪卿、朱沛瀅(下合稱蔡雪卿等5人)之被繼承人朱陽地,前委由被上訴人出售坐落○○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出租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朱陽生因而管有土地出售價金及租金收益等共計新臺幣(下同)7403萬5235元,經蔡雪卿等5人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終止委任關係,仍未返還,其等應繼分為各1/5,依民法第541條、第179條規定,求為命朱陽生給付其等各1480萬7047元本息之判決。
原審判命朱陽生各給付朱微庭等3人317萬1523元本息,並駁回其等其餘之訴。朱微庭等3人就其等敗訴之1163萬5524元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見本院卷一第10、169-170頁),嗣減縮上訴聲明求為判命朱陽生再給付朱微庭等3人各759萬4854元本息(見本院卷一第323-324頁、卷二第401頁、卷三第99-100頁),則就減縮部分(即1163萬5524元與759萬4854元差額之404萬670元本息部分)應為上訴之一部撤回,第一審法院就該減縮部分之判決歸於確定,朱微庭等3人不得再為該部分請求。
㈢朱微庭等3人嗣雖具狀擴張上訴聲明求為判命朱陽生給付其等
各178萬9781元本息(見本院卷三第54-60頁),惟其等擴張上訴聲明請求給付之租金收益範圍(見本院卷三第97頁),核屬前述朱微庭等3人上訴後再減縮撤回部分,此有附表「於原審起訴聲明之請求租金收益範圍」欄、「於本院減縮上訴聲明請求租金收益範圍」欄及「於本院擴張上訴聲明請求之租金範圍」欄可資比對。則朱微庭等3人此部分擴張上訴聲明,顯係就前開減縮部分再提起上訴,但此部分既已為確定判決之既判力範圍內,非得擴張聲明不服之標的,其等所為擴張之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林秉暉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林姿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附表:朱微庭、朱家蓁、朱益詳主張減縮復擴張上訴聲明(即各
178萬9781元)之租金利益請求範圍編號 不動產坐落 於原審起訴聲明之請求租金收益範圍 於本院減縮上訴聲明 於本院擴張上訴聲明請求之租金收益範圍 備 註 請求租金收益範圍 備註 1 門牌號碼○○市○區○○路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自82年5月16日至108年11月14日(見原審卷一第25-27頁) 自82年5月16日至102年9月14日 依民事準備書㈢狀貳、一、㈠、⑵及貳、二、㈠、⑵所載計算至102年9月14日朱陽地去世前(見本院卷一第325、329頁) 自102年9月15日至102年11月14日 本院卷三第97頁、原審卷一第63-69頁 2 門牌號碼○○市○○區○○街00巷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自88年1月1日至108年11月20日(見原審卷一第27-29頁) 自88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17日 依民事準備書㈢狀貳、一、㈠、⑶及貳、二、㈠、⑶所載計算至朱陽地移轉產權予蔡雪卿前(見本院卷一第325、329頁) 自101年12月18日至108年2月28日 本院卷三第97頁 3 ○○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市○○區○○○路000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自96年1月1日至108年11月20日(見原審卷一第29頁) 自96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17日 依民事準備書㈢狀貳、一、㈠、⑷及貳、二、㈠、⑷所載計算至朱陽地移轉產權前(見本院卷一第326、329-330頁) 自101年12月18日至108年11月20日 本院卷三第97頁 4 ○○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自97年9月1日至102年8月30日(見原審卷一第289頁) 自97年9月1日至101年12月17日 依民事準備書㈢狀貳、一、㈠、⑸及貳、二、㈠、⑷所載計算至朱陽地移轉產權前(見本院卷一第327、329-330頁) 自101年12月18日至102年8月30日 本院卷三第97頁(朱微庭等3人於本院主張擴張上訴聲明所請求之租金範圍,顯係其等於原審已主張、嗣就敗訴全部上訴後經減縮撤回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