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 陳武信訴訟代理人 姜百珊律師被 上訴人 陳楊麥訴訟代理人 趙彥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償請求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9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7,39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9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0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42,68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四所示),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62,540元,上訴人雖已繳納135,150元,然該數額不足,尚應補繳27,390元。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至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50萬元;備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932,02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即應以較高之先位聲明部分定其訴訟標的金額。基此,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50萬元,上訴人據此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30,800元(見一審卷第67頁),核無短繳或溢繳之情;而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額及追加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0,942,68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三所示),上訴人業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2,540元,亦無短繳或溢繳之情,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10日內得抗告。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金珍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附表一:(第一審陳武信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土地面積 民國110年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 權利 範圍 卷證出處 110年建物課稅現值 1 000地號土地 117.58㎡ 48,000元/㎡ 1/1 一審卷第21頁 2 000-0地號土地 13.42㎡ 48,000元/㎡ 1/1 一審卷第29頁 3 000-0地號土地 4.49㎡ 48,000元/㎡ 1/1 一審卷第31頁 4 000建號建物 428,500元 1/1 一審卷第19頁 備註: ⑴以上土地地號均為「臺中市○○○○○○」。 ⑵以上建物建號為「臺中市○○○○○○」。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段000號」。附表二:(第一審裁判費之計算)陳武信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先位聲明: ㈠陳楊麥應給付陳武信新臺幣(下同)900萬元,及自民國9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陳楊麥應給付陳武信450萬元,及自該筆款項清償完畢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350萬元 【計算式:900萬元+450萬元=1350萬元】 備位聲明: 陳楊麥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暨其上同段000建號之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陳武信。 6,932,020元 【即左列土地及建物(以下僅略稱其地號及建號數)之價值,計算式如下: ①000地號土地之價值:48,000元×117.58㎡×1/1=5,643,840元。 ②000-0地號土地之價值:48,000元×13.42㎡×1/1=644,160元。 ③000-0地號土地之價值:48,000元×4.49㎡×1/1=215,520元。 ④000建號建物之價值:428,500元。 上列①至④合計為6,932,020元。】附表三:(第二審裁判費之計算)陳武信之上訴聲明、追加之訴聲明 上訴利益額、訴訟標的金額 上訴聲明: 陳楊麥應給付陳武信新臺幣(下同)900萬元,及自民國9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900萬元 追加之訴聲明: 陳楊麥應給付陳武信1,942,683元,及自9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942,683元附表四:(第三審裁判費之計算)陳武信之上訴聲明 上訴利益額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陳武信後開第㈡、㈢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陳楊麥應給付陳武信新臺幣(下同)900萬元,及自民國9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上開廢棄部分,陳楊麥應給付陳武信1,942,683元,及自9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0,942,683元 【計算式:900萬元+1,942,683元=10,942,6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