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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重再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 廖翊蓁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佰郡建設有限公司、林永森間確認買賣契約存在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業經原審以108年度補字第775號裁定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見原審108年度補字第775號裁定,本院卷第7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9萬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許旭聖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卓佳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