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鄭志恒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複 代理人 高暄甯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鄭乃慧被 上訴人 陳金城即宗生診所
陳敏翔即辰詳診所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視同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鄭志紘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等事件,因事實及聲明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法 官 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