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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上國易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國易字第7號上 訴 人 何榕庭被 上訴人 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林建伸上開當事人間塗銷登記作廢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6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萬6600元,有原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02號民事確定裁定可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4號裁定駁回在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