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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上易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137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林柔文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張依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週內具狀陳報或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林柔文應陳報或補正事項:㈠○○○○○(即○○商行)經營何事業(素料超市)?㈡兩造於民國109年7月19日簽訂○○○○○合作協議書(下稱系爭協

議)時,除張依鳳投資新臺幣(下同)50萬元,尚有何人投資,總投資金額為何?所憑證據方法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兩造有無約定分配紅利之條件、時期、比例為何?所憑之證

據方法為何?為何未於系爭協議明定其具體內容?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系爭協議第4條「分配紅利一季獲利淨利」約定究係何意?㈤抗辯免還投資款50萬元本息、紅利29萬4,132元本息,所憑之

理由及證據方法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張依鳳應陳報或補正事項:㈠附帶上訴裁判費2,985元,如未遵期繳納,本院得依法駁回附帶上訴。

㈡請求林柔文返還投資款50萬元本息、紅利29萬4,132元本息,尚有何其他舉證?若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正 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13